2025年3月3日 星期一

裁縫微肆之極權術

 

裁縫微肆之極權術:奧威爾之法

以《一九八四》之術,微肆裁縫鋪亦可於雇工與顧客間,立絕對之控。以下詳述各策之施為:

一、箝制資訊,篡改史冊

  • 宣稱店鋪百年老店,縱非實情。
  • 刪除所有差評,捏造好評。
  • 散播名流穿著店鋪衣物之說,縱為虛言。
  • 抹去往昔經營失策之記錄。
  • 訓誡雇工,縱逢困境,亦言生意興隆。

二、實施全民監控

  • 於工作區設攝像機,以監雇工。
  • 錄製顧客互動,以察怨言與不滿。
  • 使東家親眷暗聽雇工之語。
  • 常察雇工社交媒體,以防負評。
  • 嚴查收銀記錄,以防盜竊或折扣。

三、壓制獨立思想(思想罪)

  • 禁雇工議論薪酬或工作條件。
  • 解雇倡導店鋪革新或改易傳統者。
  • 令雇工對客,僅用核准之應答。
  • 不鼓勵雇工讀習外來裁縫技藝。
  • 每周集會,強調東家之法為唯一正道。

四、塑造無所不在、受人膜拜之領袖

  • 於店內多處懸掛東家肖像。
  • 令雇工稱東家為「裁縫大師」。
  • 鼓勵顧客公讚東家,並獎勵之。
  • 立規,無人可質東家之設計。
  • 印東家「裁縫哲學」之傳單,分發予雇工。

五、控制語言(新語)

  • 以「創意之選」代「過失」,以避責。
  • 禁雇工言「競爭」或「公平薪酬」等詞。
  • 令所有產品,縱為劣質,亦稱「奢華」。
  • 鼓勵雇工論及工作,以「忠誠」代「長工時」。
  • 訓誡雇工,論及款式,以「傳統」代「過時」。

六、製造恆常之戰爭狀態

  • 凡遇困境,皆歸咎於大型服飾連鎖與速食時尚。
  • 告誡雇工,離職必遭他處剝削。
  • 常告顧客,他店用料低劣。
  • 每周集會,論及網購之「威脅」。
  • 常更「敵牆」,列競爭者之惡行。

七、使心理酷刑常態化

  • 公辱雇工之微小過失。
  • 臨急更易工時,使雇工焦慮。
  • 以「毀家門聲譽」之言,使雇工愧疚。
  • 以微罪威脅解雇,而後延遲處置。
  • 指派隨機、不可能之期限,以製造壓力與恐慌。

八、鼓勵公眾背叛與告密

  • 獎勵舉報同事負評者。
  • 設匿名投訴箱,僅處置不利於不忠雇工之舉報。
  • 公讚揭露「不忠」同事者。
  • 僅留數人於工後,以試其忠。
  • 用假「密會」,以察誰人八卦,誰人緘默。

九、摧毀家庭紐帶

  • 令雇工於節假日加班。
  • 宣稱店鋪之奉獻,勝於私生活。
  • 令不睦雇工共事,以生衝突。
  • 鼓勵雇工視店鋪為「真正之家」。
  • 解雇以家庭為重之雇工。

十、利用虛假反對派(受控叛亂)

  • 設雇工「意見回饋」計劃,永無實效。
  • 假意考慮革新,而後不作行動。
  • 允微小怨言,而無視重大問題。
  • 聘「神秘顧客」,以舉報假問題,轉移真問題。
  • 偶爾降低滯銷品價格,以示靈活。

十一、以無預警之迫害,散布恐懼

  • 驟然解雇,以使餘者懼。
  • 每月懲一人,無論有無過失。
  • 指控雇工「竊取」碎布等小物。
  • 暗試雇工以不可能之任務,而後責其失敗。
  • 公辱微小過失者,以示他人皆可棄。

十二、控制生育與親密關係

  • 禁工作場所戀情,以防雇工團結。
  • 鼓勵雇工僅與顧客交往,以增忠誠。
  • 解雇夫妻,以防結盟。
  • 凡涉關係之私假,皆須核准。
  • 於雇工家庭聚會,論及「店鋪忠誠」。

十三、用宣傳塑造現實

  • 縱逢財困,亦常宣稱店鋪「興隆」。
  • 訓誡雇工,告顧客店鋪有「獨家布料」,縱無。
  • 發佈虛假感言,稱顧客因店鋪衣物而得職。
  • 宣稱離職必敗。
  • 懸掛海報,強調裁縫技藝無雙。

十四、毀滅過往知識與文獻

  • 禁雇工讀習與店鋪方法相悖之裁縫指南。
  • 刪除往昔定價記錄,以防雇工比較薪酬。
  • 重繪舊招牌,以符店鋪歷史之新敘事。
  • 丟棄顧客投訴記錄。
  • 以重寫之設計書,取代舊書,以利店鋪款式。

十五、使民眾沉溺於消遣

  • 於雇工間舉辦無謂競賽,以使其忙碌。
  • 以無謂任務,使雇工超負荷,以防獨立思考。
  • 以瑣碎更新,充斥社交媒體。
  • 常設「緊急」項目,使雇工緊張。
  • 散播他店謠言,以生八卦與分心。

十六、使法律武斷且不可預測

  • 隨機更易店鋪規則,使雇工困惑。
  • 一日因遲到解雇,另一日則置之不理。
  • 僅於視為不忠之雇工,嚴施規章。
  • 頻繁輪換主管,以防穩定。
  • 使加薪不可預測,與績效無關。

十七、鼓吹仇外與對「異類」之憎恨

  • 宣稱外來裁縫用不道德手段。
  • 凡遇財困,皆歸咎於外國競爭。
  • 訓誡雇工,告顧客外國布料低劣。
  • 鼓吹「外人」欲竊店鋪設計之恐懼。
  • 散播企業品牌暗中剝削工人之謠言。

十八、使民眾貧困且依賴

  • 僅付足夠生存之薪酬,不足以離職。
  • 提供微小、不穩定之獎金,以存希望。
  • 將財困描繪為「共擔犧牲」。
  • 令雇工向店鋪而非銀行借貸。
  • 不鼓勵雇工學習可助離職之新技能。

十九、推行矛盾之信念(雙重思想)

  • 言「吾等為一家人」,而以微罪解雇老雇工。
  • 宣稱「品質至上」,而用廉價材料。
  • 堅稱「忠誠必有賞」,而永不兌現。
  • 要求完美,而予雇工劣質工具。
  • 讚雇工加班,而後責其疲憊。

二十、永不容許領袖犯錯

  • 凡有過失,皆歸咎於雇工,而非東家。
  • 修纂往昔價籤,以示價格始終如一。
  • 解雇指出規章矛盾之雇工。
  • 令資深雇工重寫店鋪歷史,以抹去往昔失敗。
  • 堅稱東家「始終明智」,縱有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