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許可司「准行署」
准行署者,民之所往,以求官方之許可也。然時有長隊,民多久候。其志在捷速公平地頒發許可。
一、 初,納件之吏、審閱之員、發放之曹,各司其事,步調不一。納件雖速,而審閱或滯,致使批准稽延。遂悟獨速無益,貴在流程之暢達。
二、 其署專注於依規頒發許可,然亦顧及周遭。念及需許可之民,及協同之府,皆與其業相連。
三、 許可之緩,常在於專門之士之審閱,此乃瓶頸也。若專士案牘積壓,則申請稽留,雖他處已備亦無益。徒令納件之吏疾書,於事無補。
四、 其署始以按時頒發更多合法許可為決策之據。欲服更多之民,善控人力之費,力減辦理之時。然其至要者,仍在於捷速正確地將許可送達需者之手。
五、 凡設新式之申請表格,必思其便於民之填寫,及其所索之資訊是否必要。且觀他府之善法,取其可資者而效之。
六、 其署所供甚廣,營造之許可,商賈之執照,駕馭之憑證。然於內,則力求表格之統一,數據之通用,流程之常規。此所以簡其事也。
七、 其署知法規與民需多變,故其流程之設,人員之訓,皆具應變之能,以應新類之許可,調其事宜。
八、 某類許可之申請,或有集中,或有疏散。其署不養冗員,惟善用彈性之聘與跨職之訓,以應高峰。其調度之能,足以濟事,而非徒積案牘以待審。
九、 其署與民之溝通甚暢,明示申請之程與所需之物,以便民之正確高效申請。
十、 其署始以所發合法許可之數,及所需之時為績效之衡,非徒計所收之申請。此所以察其服務民眾之能是否日進也。
十一、 其署雖預估各類許可之申請數,然惟待申請齊備,方始細務之審閱,以防件之不全。
十二、 其署力求內務之程恆常如一。若錄入之法無異,審閱之則有常,則得以更少之失,更省之返工,而批更多之件。
十三、 專門之審閱者,往往為其緩處,故特加留意。常令其案牘齊整,且專注於其專業之要緊處。餘者皆以輔助審閱者為務。
十四、 其署不求各級辦理之速均等,而重在申請之流暢達於終審。
十五、 其署重在民之許可及時而得,而非單步之速成。為保其速,則於總期稍寬,而非於細務之節苛求。
十六、 為免專門之審閱者為繁多之件所擾,則令其案牘按序而入審閱之列,俾其專注,而多批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