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考


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考

前言:

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乃英倫為延續戰時舉措——英倫食肆——所立之法。欲明其要,必先考其時之背景。

背景:戰時英倫食肆

二戰期間,糧食配給,物資匱乏。為保民生,政府設「英倫食肆」。此乃公眾食堂,多設於官署、學堂,供平價簡餐於民。

  • 目的:
    • 解糧荒,保公平。
    • 供平價餐,濟貧困。
    • 振民心,固士氣。
  • 特點:
    • 菜單簡一。
    • 價廉物美。
    • 公眾共食。
    • 官府營辦。

此等食肆,戰時民生之要,供糧食,聚人心。

一九四七年法案:戰後過渡

戰後,英倫食肆去留成疑。民多賴之,視為善舉。遂立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使官府可於平時續辦。

要旨:

  • 賦權官府:
    • 法案賦地方官府權力,可設「公民食肆」,即戰時英倫食肆之延續。
  • 財政約束:
    • 要旨乃食肆須自負盈虧。不得虧損,即須以餐飲收入抵銷成本。
  • 立法之意:
    • 為戰後貧民設保障,保糧食平價。
    • 亦使習慣公眾食堂者,得以續食。
    • 乃戰後工黨政府行善政之體現。

意義與影響:

  • 民生福祉:
    • 法案彰顯戰後英倫重民生。
    • 示政府保民生之決心,縱在平時。
  • 官府之責:
    • 重申地方官府為民供要務之責。
  • 漸趨衰落:
    • 糧食配給既止,經濟好轉,公民食肆之需漸減。
    • 官府多難以盈虧,遂漸關閉。
  • 戰後象徵:
    • 此法案及食肆,乃戰後英倫社會變遷、互助精神之象徵。

總之,一九四七年法案,乃戰時善舉之平時延續,反映時局,留於英倫史冊。

法案逐條解析:

  • 核心思想:

    • 允地方官府續辦戰時「英倫食肆」,為「公民食肆」,但須自負盈虧。
  • 逐條解釋:

    • 簡稱與範圍:
      • 明法案名(《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及適用範圍(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另有立法)。
    • 官府設食肆之權:
      • 簡言之:賦地方官府權力,可設「公民食肆」。
      • 意即:允官府接管戰時食肆,或另設新肆。
    • 食肆運營:
      • 簡言之:述食肆運營之則。
      • 意即:
        • 須供飲食。
        • 可供其他餐飲服務,如外燴。
        • 須官府營辦,不得私營。
    • 財政條款:
      • 簡言之:自負盈虧之要。
      • 意即:
        • 官府須為食肆另設賬簿。
        • 食肆須以餐飲收入抵銷成本。
        • 不得以公帑補貼。
    • 特定法規之適用:
      • 簡言之:述現行法規(如食品安全衛生)亦適用於公民食肆。
      • 意即:保食肆須守他業之規。
    • 釋義:
      • 簡言之:釋法案中之特定詞語,免生歧義。
      • 意即:明「地方官府」之意。
  • 法案旨在延續戰時英倫食肆,但須自負盈虧。

  • 賦地方官府權力,但須守財政之則。

  • 反映戰後欲保戰時善舉之願。

  • 總之,政府欲民續享善舉,但不耗公帑。

戰時食肆之相關法規:

  • 要旨:
    • 配給制(糧食部施行):
      • 非單一法案,乃糧食部頒佈之系列法令。
      • 發放配給簿,定個人、家庭之糧食配額。
      • 食肆須嚴控配給品之購用,影響菜單、份量。
      • 糧食部主導配給指導。
    • 《食肆膳食令》:
      • 直管餐飲業之膳食種類、份量。
      • 防過度消耗,保資源公平。
      • 限菜餚道數、食材用量。
    • 《工業集中計劃》:
      • 雖非專為食肆,但影響甚鉅。
      • 集資源、勞力於要業,致非要業(含小食肆)關閉。
      • 促英倫食肆擴張。
    • 英倫食肆之設:
      • 糧食部授權。
      • 後以一九四七年《公民食肆法案》固其存。
    • 地方糧食管制委員會之令:
      • 糧食部授權,地方執配給、管制。
      • 可查食肆,懲違規。
    • 《勞力管制令》:
      • 勞動部頒,戰時管制勞力。
      • 限食肆員工,優先要業。
  • 影響:
    • 食肆業劇變。
    • 由多樣奢華,轉為簡樸維生。
    • 民皆適應糧荒配給,團結互助。
    • 糧食部、地方糧食管制委員會主導變革。
    • 戰時舉措,奠定戰後民生福利之基。

一九四七年法案非首例:

  • 戰前先例:
    • 一戰:
      • 一戰糧價亦漲,但不及二戰。
      • 政府亦行糧食管制、配給、限價。
      • 亦設「國民廚房」,與後之英倫食肆相似,供平價餐於勞工階級。
      • 故一戰時已有公辦公食之例。
    • 早期戰事與濟貧:
      • 英倫素有濟貧制,供糧於貧民。
      • 如貧民院,供食宿於無力自給者。
      • 雖非食肆,亦示公辦供食之例。
  • 主要區別:
    • 規模範疇:
      • 二戰糧控、公食規模遠超前例,因糧荒嚴重、配給普及。
    • 組織:
      • 二戰英倫食肆之組織、與地方官府之結合更為正式。
    • 立法:
      • 一九四七年法案乃專門立法,使食肆於平時延續,此為獨創。
  • 總之:
    • 公辦公食之例,英倫早有,尤見於一戰、濟貧制。
    • 然二戰規模擴大,形式正規,遂有四七年法案。

四七年法案具獨特性:

  • 總趨勢:
    • 戰時糧控:
      • 二戰各國皆行糧控配給,須設制保糧食公平。
      • 含配給制、限價、食肆管制。
    • 公眾共食:
      • 糧荒嚴重之國,多行公眾共食。
      • 含施粥、工廠食堂、社區廚房。
      • 旨在供基本糧食於弱勢群體。
      • 各國之異:
        • 歐陸:
          • 佔領區之糧食多為佔領者控,致糧食分配極不均。
          • 反抗軍多設祕密糧食網濟民。
          • 戰後多國設民生福利,含糧食援助,但法制各異。
        • 美國:
          • 雖亦配給,但糧況較歐陸為佳。
          • 美府倡糧食節約,鼓勵「勝利菜園」。
          • 工廠食堂、社區共食亦盛。
        • 蘇聯:
          • 蘇聯素有國控糧食,戰時尤甚。
          • 共食乃蘇聯社會之常,國府主導供糧。
      • 要旨:
        • 糧荒輕重各國異,致措施各異。
        • 政制亦影響糧食分配。
        • 一九四七年法案之法制獨特,但戰時糧控共食乃全球趨勢。
      • 總之:
        • 雖無四七年法案之翻版,但二戰期間,有組織之糧食分配、公眾共食乃全球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