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 星期五

香港建造業監管失察案與明朝空印案之比照及太祖之處置

 

香港建造業監管失察案與明朝空印案之比照及太祖之處置

一、香港建造業監管失察案(節錄)

申訴專員公署察建造業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監管,布主動調查報告。公署察之,檢驗工程裝置或機械之「合資格人士」,多有未盡責檢查,甚或未檢而「預先」簽署文書者。例如檢驗人員於竹棚架未立之時,已署「安全」之「棚紙」。公署遂向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凡四十項之議,期能制訂高風險作業之「檢查清單」範本,建電子平臺以供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上載記錄及表格,並引入抽查之制。

申訴專員陳積志曰,是次調查乃公署近年來規模至巨者,歷時頗久,蓋調查人員詳審卷帙四十箱,總逾九萬頁之文書,其中近七十獨立個案,亦數次遣員實地視察焉。

二、明朝空印案(節錄)

明初,地方官府上報戶部之奏章及憑證,皆需鈐蓋官印方能生效。然因路途遙遠,為便中央核對,地方官府多預備鈐有官印之空白文書(即空印)。然此權宜之計,竟為部分官員所濫用,於空白文書之上,恣意填寫內容,以行貪墨舞弊之事。太祖皇帝朱元璋察之,震怒異常,遂下令嚴查,牽連甚廣,處罰極重。

三、兩案之比照

觀乎香港建造業之「預先」簽署安全文書,與明朝之空印案,雖事有異,然其弊端實有相通之處:

  • 制度之疏漏,信任之濫用: 香港之「合資格人士」本負安全之責,其簽署乃安全之證。然未盡責而預簽,顯制度之不周,亦辜負所託。明朝之空印,本為便民之舉,然官員竟藉此舞弊,亦失信於朝廷。
  • 形式主義,實質空虛: 香港之預簽,徒具安全之名,而無其實質之檢驗,工人安危懸於虛文。明朝之空印,戶部但憑印信核對,而忽略文書之真偽,國帑或因此虧空。
  • 監管之失職,危害之潛伏: 香港之監管部門未能有效遏制預簽之弊,則工人性命堪憂。明朝之監察體系未能及時察覺空印之害,則國之根本動搖。

四、香港案件若發生於明朝空印案後太祖在位之時,官員之結果

若香港建造業監管失察之案,發生於明朝空印案之後,且時當明太祖朱元璋在位之時,則涉事官員之結果,恐將極其嚴峻,或有以下數端:

  • 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之主官: 必將被視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太祖素以嚴刑峻法治吏,此等關乎人命安危之失察,定難逃其責。輕則革職查辦,重則杖刑,甚至可能以「縱容屬下不法,致民陷於危」之罪論處。
  • 負責審批及監督之官員: 若查明其明知或應知「合資格人士」有預簽之行,而未予制止,則罪加一等,或將以「失察縱奸」之罪嚴懲。
  • 「合資格人士」: 此等未盡責檢查,甚至欺瞞造假之專業人士,其行為已危及工人生命,視同草菅人命。在太祖眼中,此乃極惡之行,絕難輕饒。輕則褫奪其資格,重則可能處以重刑,以儆效尤。
  • 承建商: 若承建商與「合資格人士」串通舞弊,共同偽造安全證明,則罪責更重,或將以「謀財害命」之罪論處。
  • 株連之可能: 以太祖之鐵腕,為儆戒官吏,或有株連之虞,涉事官員之親屬亦可能受到牽連。

蓋太祖經歷元末之亂,深知民生之艱,視人命如草芥者,必嚴懲不貸。空印案後,其對官吏之不法行為更是深惡痛絕。香港之案,雖非直接關乎國帑貪墨,然其涉及人命安危,在太祖眼中,其罪惡或更甚於空印之損財。故涉事官員之處境,必將極其危險,輕則身敗名裂,重則身首異處,以警示天下官吏,不可玩忽職守,草菅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