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 星期二

論常策之疴與運營制約之擇

 

論常策之疴與運營制約之擇

卷首語

夫自由貿易之利,其言也,增產減費,效績日彰,終致寰宇富庶,分工有序,此其昭昭之旨也。然察之未審,則有潛伏之患,謂之「富、租、勞」三力之角,似利市之澤,或非普惠均霑,亦難永續弗替。

首論常策之疴

俗論治租,其方如下:

  • 地價之稅:唯稅地之未增之值,謂能抑地之投機,勸地之善用,且可佐他稅之闕,或益於勞力。然以運營制約觀之,此稅徒於富成之後施之,未能疏導地之生產性用。其治也,在末而不在本,且地主之阻力甚巨,制約之除,或遷延日久。
  • 租金之限:限都邑之租金驟增,似可紓民生商賈之困。然恐阻房產之投,減租屋之供,乃治一疾而生一患,非運營制約之善策,徒滯系統之行也。
  • 公屋廣置,民田普予:雖可少民之於私租之賴,緩租金之漲,然其步緩,需資甚鉅,且易生冗員之弊。運營制約之要,在於除流之礙,而非徒注巨資於末。
  • 商租之制:類乎民租之限,雖可助小商,然恐窒商鋪之投,礙資本之流,解一時之困,而損將來之機。

俗論益勞,其方如下:

  • 工會強盛,共議同酬:可增勞方之議價力,然其益也,在於事後之爭,而非於財源之疏。且工會之過強,亦可僵勞市,阻革新。
  • 低薪高舉,生計足給:可設工資之底,然若生產之滯,租金之高,則雇主或裁員,或增價,勞者之困,未見其解。
  • 教習精進,技藝日新:可增勞者之身價,然若地租日高,百物騰貴,則技藝之長,亦難敵生計之艱,徒為一時之緩,而非除系統之礙。
  • 稅制累進,財富重分:於富成之後再行分配,亦是治末之策,且恐挫生產之積極。
  • 勞市之制:護勞者權益,然增雇主之負,若租金之患不去,則其效亦微,且可滯就業之靈活。
  • 移民擇技,勞權並重:或可緩薪資之降,然於生計之日艱,未見其本,徒調供需之末,而忽系統之窒。

俗論改貿,其方如下:

  • 公允之貿:利於德貿,然於國內外之租金攫取,未見其效,與三力之本,似隔一層。
  • 戰略之貿:可保一時之業,然恐致保護之弊,鏈之脆弱,且若國內之租金之患不除,則貿利之增,亦為地主所奪。
  • 勞則寰宇,並力而治:其旨雖善,然推行維艱,且於國內之租金之患,亦難奏效,徒治國際之末,而忽國內之疴。

次論運營制約之擇

運營制約之法,其效何如?

  • 專注制約:不治枝葉之疾,直指系統之真礙:無制之租金攫取,耗生產之利。
  • 疏導其流:問財富流動之滯於何處,則力解之,如限租之攫,責其再投。
  • 少生副作用:運營制約之策,在於疏流,非在強抑,故少有租限之減供,低薪之裁員之弊。
  • 免生意外之患:以全系統之暢達為旨,故可免黑市之生,房源之減,革新之阻。
  • 全系統之益:使資本與勞力並強,生產之利勝於囤積之獲,非零和之爭,乃共贏之道。
  • 速效而易改:重在流之可測,故效易見,弊易改,不至積重難返。

三論運營制約之策

棄彼之常策,擇此之良圖:

  • 非徒限租
  • 非於損後重分
  • 非於攫取之後再行管制

運營制約之議如下:

  • 以租金之攫取為制約之所在。
  • 以稅制與管制之法,從源而止財富之漏(如善用地價之稅,與責令再投之規)。
  • 以使租戶之利與系統之生產力相合為要(如獎勵再投,稅制獎生產之地)。
  • 恆測勞、資、地之財富流動,有漏則速補之。

如是,運營制約之法,破三力之角,直擊其本,不滯系統之行也。

結語

常策之治,猶如救火,而運營制約之擇,則在去其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