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 星期一

論「不友善舉止」校規:日常顯見之法律謬誤

 


論「不友善舉止」校規:日常顯見之法律謬誤


昔小漁村有學子,名曰阿力,受命為班級草擬新規。阿力遂議如下:

阿力所議之規:

「課堂之中,凡有『不友善舉止』者,一概禁絕。『不友善舉止』者,校規未有明載,然其狀若惡氣也。察之,或面色異樣相向,或背後竊竊私語,或常使他人心生不適。此舉縱不觸現行之條文,然於課堂之境,亦能貽害,故不可不察。」


今吾等析其謬,以淺顯日常之事,使非法律之士亦能一目了然:

以阿力之規解其謬:

一、「不友善舉止者,校規未有明載,然其狀若惡氣也。」

* 其弊端: 此乃「法無明文者不為罪 Nulla Poena Sine Lege」之謬也。若「不友善舉止」無有明訓,眾學子安能識其所指?輕敲鉛筆為「不友善」乎?呵欠連連亦「不友善」乎?規矩不明,則師長可隨心所欲而斷,學子無所適從,欲守其規而不可得也。

二、「察之,或面色異樣相向,或背後竊竊私語,或常使他人心生不適。」

* 其弊端: 此乃「規範不明 Vagueness Doctrine」之謬也。何謂「面色異樣」?甲以為異,乙以為常。人言「背後竊語」,安能證其心之所向?而「使他人心生不適」者,更是主觀之至——一戲或令甲笑,或令乙不適。此等準繩,其義模糊,可隨意廣泛適用,亦可不適用,全憑人主觀判斷耳。

三、「此舉縱不觸現行之條文,然於課堂之境,亦能貽害,故不可不察。」

* 其弊端: 此乃「有損無犯 Harmful but not Illegal paradox」之悖論也。若無明文禁止,何以謂之「不可不察」?此意謂師長縱無憑據,亦可懲戒,或降其評,或處以留校。譬如言曰:「汝雖未犯規,然吾不悅汝行,故仍罰之。」此舉壞公平與預見性。若法無明文,何來刑罰?

四、設若阿力亦云:「吾此『不友善舉止』新規,與課室之髒亂或無趣,並無直接關聯。諸般問題,皆源自課室之外也!」

* 其弊端: 此乃「事實本身即為證明 Res Ipsa Loquitur」之謬誤反向應用,亦即規避責任。若課室氛圍不佳,然師長執意曰:非吾教導之過,亦非吾管理之失,純粹因「外來之故」(譬如走廊喧囂),則師長不願自省其在問題中可能之角色。此乃避責之辭,欲歸咎於「惡氣」,而非解決實質之弊也。


何以其謬顯而易見,凡夫俗子亦能洞察:

  • 孩童亦解: 稚子聞此,必曰:「此非公允!若不告我『不友善舉止』為何,吾安能知之?」

  • 公平闕如: 眾人皆知,規章須明,方能使人知何為可為,何為不可為。

  • 權力濫用: 若規矩不明,則師長可隨心所欲,任意裁斷誰為「不友善」,導致偏私或無故懲戒。

  • 安全不保: 苟能因非罪之行而受罰,則人無安穩之感。

此「不友善舉止」之例,正與小漁村之論如出一轍,昭示規章不明、判斷主觀、以及無法律依據之干預,如何破壞任何體制——無論課堂抑或社會——之公平與預見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