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 星期二

私有公有空間論

 

私有公有空間論

夫都邑之繁盛,賴有公共之所,遊憩宴樂,商賈往來,咸於是焉。然近代都市營建,常有私家地,然其地契之約,或城邦之律令,則令其開闢為公眾所用。此所謂私有公有空間也。

其肇始也,或為增築樓宇之利,開發者允諾闢設敞地,以易取高廣之權。於是乎,廣場、園圃、廊廡、步道,乃至樓頂之苑,紛然呈現。其旨也,欲補城中綠茵之闕,便行人往來之需,尤在公帑不足之時,此策或可謂權宜之計。

觀其利也,都邑得其所缺之公共空間,而無需耗費官帑。開發者亦因之而獲利,樓宇增值,聲譽亦隆。至於庶民,則得憩息之所,交遊之便。紐約之帕雷園,飛瀑瀉玉;巨廈之堂奧,列座以待。凡此種種,皆為都市之華彩,人煙之所聚也。

然私有之屬性,實潛藏隱憂。雖有律令約束,然其細則多有未備,較之公有之地,保障或有不足。其於公眾通行之限度與方式,尤為堪慮。公有之園,遊人如織,嬉戲歌舞,散播文牒,久坐閒談,皆為常事。然私有之域,則或有禁制,或需請謁,自由之度,或遜一籌。

且其開闔之時,亦受制於私家。或僅於晝間開放,夜間則門禁森嚴,公眾之用,遂減其半。維護之勤惰,亦視業主之意願與財力,或有荒廢之虞。

至於監察與私隱,亦為一端。私家常設監控之器,保安之士,以維秩序。然其間之界,甚難劃清。保障安全乎?抑侵擾私隱乎?遊人舉止,或受窺視,自由之意,或有束縛。

更有甚者,城邦之府,或乏力監管,或不願深究。致使業者漸漸限縮公用,或任其頹敗。而民眾或不知其權,有苦難訴。

或謂私有公有空間,裨益城市,增其活力。私家注資,亦可免官府之累。然亦有憂者,慮其漸侵公共之域,致使公用之地,漸為私家所控,貧富之間,享用亦異。且其規約之嚴苛,亦非公有之本意。

故曰,私有公有空間之成敗,繫於周詳之規劃,嚴謹之律約,以及公眾之監督。城邦當明其利害,善立規章,保障公眾之權益。資訊之透明,尤為重要,使民知其所享,方能持其所守。

夫都市之發展,日新月異,私有公有空間之作用,亦將愈益顯著。審慎權衡私有與公有之界,方能使此類空間,真正惠及於民,共創繁華和諧之都邑,使人行於其間,雖知其私有,亦覺其公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