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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星期三

通路大師:將現代經銷商管理與傳世商道心法融合

 

通路大師:將現代經銷商管理與傳世商道心法融合


顧問策略藍圖

管理經銷商網絡需要在嚴格的績效指標與微妙的人際藝術之間取得平衡。透過將「管理經銷商 20 條準則」與《生意世事初階》中的「八面臨風」哲學相結合,管理者可以構建一個強大且具備韌性的銷售引擎。

一、 增長與誠信的諧和 現代管理要求分析「銷售額增長率」與「銷售額比率」,以確保經銷商不僅在增長,而且是「與品牌共同增長」。這必須與古訓中「兢兢業業、謹守規矩」的態度相平衡。

  • 策略建議: 利用「銷售額統計」監測月度波動。若經銷商銷售額不穩,可能缺乏經營的「春天氣象」。務必確保其「了解並遵守企業政策」,避免「擾亂市場的惡性競爭」。

二、 關係管理中的「八面臨風」 現代業務員必須分析與經銷商的「訪問狀況」與「人際關係」。這呼應了古人「流通活潑」、利用「目瞧耳聽」洞察市場變化的智慧。

  • 策略建議: 避免只拜訪大客戶或「關係好」的經銷商的通病。應秉持「不論貧富,一樣應酬」的原則,進行能真正幫助經銷商經營的「建設性拜訪」。

三、 運營中的精準與問責 必須對經銷商的「商品庫存狀況」與「貨款回收」進行嚴格管理。缺貨被視為業務員的「嚴重工作失職」。

  • 策略建議: 在盤點庫存時,採取「再三查算、交代明白」的嚴謹態度。處理貨款回收時,言語應「響響亮亮、斬釘截鐵」,以避免長期的財務拖延。

四、 產品佈局的策略思維 管理者須確保經銷商不只是銷售「暢銷品」,也要推廣「新產品或高利潤產品」。

  • 策略建議: 具備「商品陳列」的指導能力至關重要。正如商人要「先將丑的與他看」以穩定價值感一樣,應透過策略性的陳列引導客戶關注公司重點促銷的產品。

現代商道:給新生代管理者的傳世家書

 

現代商道:給新生代管理者的傳世家書


1. 規矩即自由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古訓: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不論有無人在面前,都要兢兢業業 現代實踐: 這不只是打卡上班,而是職業操守。在遠程辦公時,應保持與在辦公室一致的專注度與回覆效率。

2. 觀察與溝通的藝術 (第六、七 & 九條)

古訓: 要看人做生意,聽人說甚的話 。先學「官話」(專業術語)以利溝通 ,且不可多嘴插話 現代實踐: 在高階會議中,先觀察資深前輩如何處理異議。學習行業標準術語,能讓你迅速融入專業圈子,建立專業形象。

3. 接受磨礪 (第十條 & 二十八條)

古訓: 他說你,是教你成人。說你者是恩人,不說你者是壞人 現代實踐: 面對導師對你專案計畫書的嚴厲批評,切莫產生防禦心理。那是將「頑石」琢磨成「美玉」的過程 。對你的錯誤視而不見的人,反而是在阻礙你的成長。

4. 數據與細節的精準 (第十四、十五 & 十六條)

古訓: 習學算盤,稱戥子務必精準,方可報數 現代實踐: 「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在季度報告前,務必覆核 Excel 中的公式與數據。一個小數點的錯誤,可能導致百萬級別的決策偏差。

5. 八面玲瓏的洞察力 (第二十二 & 二十四條)

古訓: 嘴裡說著話,還要眼睛看著事。生意人要八面向風 現代實踐: 在商務社交場合,除了與人交談,更要觀察現場氣氛與肢體語言,識別真正的決策者,隨時調整說話的策略。

6. 銷售心理學 (第五十一、五十二 & 五十四條)

古訓: 先將丑的與他看,後看高貨則信服 。開口價錢須留退步 現代實踐: 運用「方案階梯法」。先展示基礎版,再引導至進階版,讓客戶在對比中感受價值,而非一開始就報出底價導致談判僵局。

7. 情緒管理與韌性 (第四十八 & 四十九條)

古訓: 性急則生意難成。須知「柔能制剛」之法 現代實踐: 面對客戶的無理投訴,先傾聽而非反駁。以柔克剛,耐心解釋,往往能將危機轉化為長期的客戶忠誠度。

8. 誠信為本 (第三十二 & 四十二條)

古訓: 交易不妥復回者,務必復稱復看。「金銀不過手,事不嫌細」 現代實踐: 當合同條款變更時,主動與客戶逐項核對。這種透明度能營造如「春天氣象」般的信任感 ,是長期合作的基石。

2025年7月16日 星期三

公司法是否徒具虛名之博弈?現代公司結構何以背離塔氏核心之志

 

公司法是否徒具虛名之博弈?現代公司結構何以背離氏核心之志

納西姆·尼古拉斯·塔雷伯(Nassim Nicholas Taleb),洞察世人之哲人,精於數理,著《承擔風險》之論,主張決策者當親承其志之果,無論禍福。其言激勵與反激勵之對稱,斷言若無「承擔風險」,則滋生道德之患,誘人過冒,終阻體系進化之途。今觀現代公司法,與塔氏之志相較,其數項根本原則,似與之背道而馳,致使世人可坐享其利,卻不必盡承其敗。

有限責任之蔽:單向之賭乎?

公司法之核心,在於有限責任之制,股東因此免於承擔超出初資之債。此制雖於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大有裨益,然與「承擔風險」之志,卻成對立之勢。

試ƒƒ觀其不對稱:公司若興,股東之利無窮,股份之值可倍增,幾無上限。然公司若敗,其私財卻受庇護。其下行之險,止於初資之額,而上行之利,幾無涯際。塔氏必以為,此制誘人過冒。何也?利無上限,損則有限,痛楚轉嫁於債主、員工,乃至廣大社稷。此乃道德之患,決策者未完全暴露於其志之負果也。

代理之弊:主權與治權之分離

大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之分,顯而易見。股東雖為最終之主,然多為分散之眾,於日常運籌與大計決策,影響甚微。反之,此責落於董事與高官之肩。

雖高官之酬,常與績效連繫,含賞金與股權,然此未必等同塔氏之「承擔風險」。其私財或繫於短線股價之變,而非公司長遠之安與存。其生存之險,遠不及創業者,後者之生計,全繫於事業。塔氏斥官僚之制,決策者與其行果隔絕。於大企結構中,責任分散,欲真追個人之負果,罕矣,與「承擔風險」之直接回饋,相去甚遠。

忠實之責:半解之策乎?

公司法施忠實之責於董事與高官,命其以公司與股東之最佳利行事,欲調和諸利,保負責之行。

然此責之行,成效或未盡如人意。其執行多艱,解釋或偏重短期股東之利,而非長遠之穩或廣泛之社稷影響。況股東欲依法追董事因劣策而負個人之責,途徑繁瑣。董事因公司敗亡而損私財者,極罕(除非有欺詐或重過之證),此復背塔氏「篩選」之志,即以財損淘汰誤判者也。

「專業」治人:無個人利害之患

塔氏常以親投資本與聲譽之「主營者」,與治他人資財之「專業」治人相較。公司法助成依賴聘人之大企,推廣此「專業」模式。於此,決策者或乏經營自家事業之人所具之深層財譽之險,削其「承擔風險」之志。


總之,公司法雖助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促經濟之興,然與塔氏之志相悖,系統性激勵,隔決策者與投資者於全果之外。現代公司結構,對真問責、善治風險,及穩健反脆弱之本,提出根本之疑。

對聯:
權者不擔興亡禍, 富者僅惜資本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