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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桃子的藝術:左手交右手的完美收割



桃子的藝術:左手交右手的完美收割

在科技初創的華麗舞台上,大家談的通常是「退出機制」——不管是上市掛牌還是被巨頭收購。但對於外賣平台 Plum 的操盤手來說,他的「退出」從第一天就開始了,而且玩的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古老的把戲:循環經濟。說穿了,就是把投資人的錢,透過「左手交右手」的特技,穩穩地搬進自己的口袋。

這是一個充滿犬儒色彩的工程學傑作。當投資人還在痴心夢想著如何顛覆餐飲業時,創辦人正忙著顛覆「受託人義務」的底線。他租用的不是普通的辦公室,而是上環中銀集團人壽保險大廈與中環南豐大廈的甲級寫字樓。高明之處在於,租約對象正是他自己名下的商務中心。這招確實厲害:用別人的錢,付租金給自己,保證收租準時,肥水不落外人田。

物流方面更是充滿了「黑色幽默」。運輸車隊用的是自己投資的 Lalamove。帳面上這叫「資源整合」,實際上是「成本疊加」。當供應商跟客戶都是自己人時,「市場價格」就成了一個隨心所欲的冷笑話。

歷史早已證明,人性在面對大筆風險資金且缺乏監管時,往往會從「生產者」演化成「寄生者」。我們總以為科技進步會讓世界更透明,其實我們只是學會了用更高科技的手段,去玩那套老掉牙的收割遊戲。在募集了約 470 萬美元後,短短三個月,公司突然宣稱只剩下 600 萬港元,必須立刻裁員「止血」。

當然,失血的是投資人和基層員工。創辦人的私人商業生態圈,倒是被這家瀕死的公司餵得飽飽的。在這種極度投機的初創世界裡,產品從來不是那個 App,產品其實是投資人的本金。

公司的帳目爛得一塌糊塗,但個人的私帳?那恐怕才是真正的藝術。



承重牆的迷思:為什麼公司根本不在乎你的死活



承重牆的迷思:為什麼公司根本不在乎你的死活

每個辦公室裡都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生物:那種自以為「無可取代」的專家。這種人花了數年時間築起知識的堡壘,像隻囤積堅果過冬的松鼠一樣,死守著密碼和流程祕密。他們走在走廊上,帶著一種彷彿隻手撐天的莊嚴感,深信只要自己感冒請個假,整棟公司大樓到週二就會化為灰燼。

從生物學角度看,這是一種經典的「地位錯覺」。我們天生渴望感覺自己很重要,因為在遠古部落裡,擁有獨特性意味著老虎來時你不會被遺棄。但現代企業不是部落,它是一個具備自我修正功能的冷酷機器。它沒有心臟,它只有溢流閥。

歷史是「無可取代者」的墳場。國王駕崩了,宮廷只會哀悼一個下午,然後就開始在硬幣上印下一個人的臉。高階主管離職了,所謂的「緊急狀況」只會持續到人事部找到更便宜的人選為止,或者直到留下來的人發現,那個人以前做的破事有四成根本是多餘的。

人性中更陰暗的真相是:系統其實「渴望」你的離去。一個依賴單一零件的機器是失敗的。當你因為太過重要而成為「瓶頸」的那一刻,企業這個有機體就會潛意識地對你產生抗體。它會開始尋找自動化的方法,或者簡化你的「獨門祕技」,好讓一個拿著筆電、薪水只有你一半的社會新人也能接手。

別把你的資深誤認為結構的穩固。你不是支撐結構的承重牆,你只是牆紙。或許很美,或許令人感到熟悉,但終究是可以被撕掉重換的。世界照樣轉動,股利照樣發放,而且在你走後很久,那台故障的咖啡機依然會是壞的。真正的自由源於意識到自己沒那麼重要——因為當你不再試圖撐住天空時,你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走路。

國王不過是董事長:為什麼民主只是一場「股東逆襲」?



國王不過是董事長:為什麼民主只是一場「股東逆襲」?

1215 年《大憲章》的簽署,從來不是什麼「人權」的勝利,那是一場不折不扣的股東大會造反。要理解中世紀的英格蘭,別把它當成一個國家,把它當成一家龐大的、去中心化的上市公司。國王不是絕對的獨裁者,他只是一個持有大約 40% 股份的董事會主席,剩下的 60% 股權則握在那些公、侯、伯、子、男手裡——他們是掌控各級分公司的區域總經理。

從生物演化的角度看,人類天生服從階級,但也天生會反抗一個「拿得比給得多」的首領。當約翰王不斷要求更多的「風險投資」(徵稅)去支援他在法國那幾場慘賠的併購戰爭時,股東們終於翻桌了。他們強迫國王簽下《大憲章》,這本質上就是一份「公司章程」,規定主席不能在不開董事會的情況下,隨意沒收資產或更改規則。

接下來的一百年,這個董事會進一步演化。1295 年前後,上下議院成型了——你可以把他們看作「執行董事」與「機構投資者」。他們發現自己手裡握著最強大的槓桿:預算審核權。國王想擴張業務(打仗),就得來求預算。作為「批預算」的交換,國會要求「立法權」——也就是編寫公司政策的權力。

到了 1376 年,他們甚至擁有了「彈劾權」,直接開除了主席最寵信的親信。雖然像亨利八世和伊莉莎白一世這種強勢的「創辦人」依然鐵腕治國,但他們夠聰明,知道絕不能跟那些出錢養活自己的董事會成員徹底撕破臉。

現代民主,說白了就是這場公司權力鬥爭的演化結果。它與「自由」無關,它核心關注的是:如何確保頂層那個傢伙,不會為了滿足個人虛榮心而搞垮整間公司。我們並非「發現」了民主,我們只是發現:一個權力制衡的董事會,比較不會讓大家在一次錯誤的併購案中集體陪葬。

2026年5月3日 星期日

銀背大猩猩的份額:為什麼老大總是吃得比較多?



銀背大猩猩的份額:為什麼老大總是吃得比較多?

現代企業常被吹捧為理性經濟思維的勝利,但說穿了,它不過是高樓大廈版的靈長類群落。在野外,銀背大猩猩不需要為他的竹子份額進行談判;他直接拿走,因為據說他是那個擋住花豹的人。今天,我們把這些花豹稱為「市場波動」,而我們付給這些「老大」的是股權激權,而不是香蕉。

2026年的薪酬比例表是一張迷人的部落地理圖。在美國,執行長與基層員工的薪資比高達 290:1。這不是經濟學,這是個人崇拜。它反映了西方對「英雄造時勢」理論的深層執念——這種錯覺認為,一個人的戰略天才,價值竟然超過三百個部下的集體生存本能。我們崇拜個人,即便那個人只是一個穿著西裝、擅長做簡報的空殼。

相比之下,挪威(10:1)或日本(11:1)展現了不同的邏輯。這不只是因為他們比較「善良」,而是這些部落明白:如果老大拿得太多,其餘的成員最終會停止為他理毛,並開始尋找石頭準備反擊。在這些文化中,不平等的「生物成本」是被計算過的。他們知道極端的差距會觸發大腦中的「不公平」警報——就像那隻看見鄰居拿到葡萄,就憤而把小黃瓜扔回研究員臉上的猴子一樣。

英國則正處於典型的中年危機,正以 128:1 的比例從歐洲式的克制轉向美國式的放縱。我們看到「長期激勵計畫」像氣球般膨脹,而中位數員工的薪資卻在原地爬行。這是典型的精英階層與象群脫節。從歷史上看,當宮廷與田野之間的差距擴大到這種程度時,「花豹」通常會找到路進城。但就目前而言,老大們仍會繼續先吃,並深信只有他們才懂得狩獵。

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1929年之影:為何大中華區的公司現代化至2026年仍未竟全功?

 1929年之影:為何大中華區的公司現代化至2026年仍未竟全功?


觀察大中華區至2026年發展軌跡,令人感嘆的是,1929年《公司法》的「三十六項原則」與其說是已落實的現實,不如說更像是一個尚未實現的宏大野心。1929年公司法是將西方企業規範移植到中國土地上的里程碑式嘗試,然而它所引入的核心矛盾——私人自主國家監督之間的掙扎——至今仍定義著該地區的市場。
在真正的市場經濟中,公司法是企業家的「私人憲法」。然而,在大中華區,1929年關於「國家至上」(限制私人資本以促進國家控制)的原則已演變為現代的國家主導資本主義。我們看到,雖然這三十六項原則的技術機制已經存在,但其制度精神——特別是保護少數股東和公司法人免受政治干預的獨立性——依然脆弱。
三十六項立法原則(1929年立法藍圖)
  1. 法人人格:公司必須登記方可取得獨立法律地位。
  2. 公司四類:劃分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
  3. 政府監督:國家保有查核及撤銷公司之權。
  4. 登記為要件:未經政府核准,公司不得成立。
  5. 資本確定:總資本額須明確記載於章程。
  6. 資本維持:除法律減資外,禁止將資本退還股東。
  7. 最低認股:發起人需認購總額35%以上方可對外募股。
  8. 面額均等:同類股份之面額須一致。
  9. 股份轉讓: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但可依法限制。
  10. 股東會至上: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
  11. 表決權規範:一股一權(但限制大股東投票權以防壟斷)。
  12. 董事會設置:必須設置董事會執行日常業務。
  13. 董事忠實義務:董事須為公司最大利益服務。
  14. 監察人制度:強制設置監察機關監督董事會及財務。
  15. 監察人獨立: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16. 管理責任:董事行為違法致損時應負連帶責任。
  17. 股東常會:每年強制召開一次,確保資訊透明。
  18. 財務公開:負有提供經審計之資產負債表予股東之義務。
  19. 法定公積:強制提撥盈餘以保護債權人。
  20. 股利分派:僅能以純益分派,嚴禁侵蝕資本。
  21. 特別股:授權發行具有特殊權利之股份。
  22. 公司債:確立發行債券籌集債務資本之框架。
  23. 少數股東保護:賦予小股東對抗大股東濫權之法律救濟。
  24. 員工福利:鼓勵盈餘分紅或勞工參與。
  25. 合併程序:明確公司合併之法律步驟。
  26. 債權人通知:重大變革時須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27. 任意解散:股東有權決議終止經營。
  28. 強制解散:法院或政府可令違法公司關閉。
  29. 清算人選任:標準化清理債務與資產之程序。
  30. 剩餘財產分配:清算時債權人受償優先於股東。
  31. 無限責任規範:定義無限責任股東之沉重負擔。
  32. 外國公司認許:外國法人在華經營之規則。
  33. 國民待遇:外資企業須遵守本地法律與登記要求。
  34. 分公司規管:分支機構之法律地位與責任歸屬。
  35. 違法處罰:對偽造記錄等行為處以罰金或刑事責任。
  36. 過渡條款:使既有企業銜接1929年新標準之規定。
為何這些原則是市場經濟的關鍵?
市場要運作,參與者需要可預測性保護。諸如資本維持 (6) 與 財務公開 (18) 確保了債權人不被欺詐。少數股東保護 (23) 是資本市場的基石;缺乏這一點,個人就不會投資,資本將被困在家族企業或國家手中。
至2026年,我們發現雖然這些法律的「文字」已存在於中國大陸最新的公司法修訂與台灣長期的法典中,但「執行」往往不均。在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常使原則10(股東至上)從屬於黨的指示。在台灣,雖然更接軌國際,但「家族中心」的控股模式仍挑戰著1929年立法者預想的董事忠實義務 (13)。1929年關於標準化、透明且自主的公司部門之夢想,仍是本世紀「未竟的事業」。

2026年1月28日 星期三

權責歸屬與受教之心:現代商戰的防彈衣

 

權責歸屬與受教之心:現代商戰的防彈衣


為何這在現代最為必要

在王秉元的時代,不聽教誨只是「不成器」;而在 2026 年,一個拒絕聽取真話、不願承擔責任的管理者,會演變成系統性災難。現代商業環境瞬息萬變,管理者若讓身邊的人不敢「指出你的錯誤」,就會陷入決策盲區。唯有具備問責精神,才能在出錯時專注於「解決」而非「掩飾」。

缺乏問責與聽勸之心的現代教訓

  • 波音 737 Max 危機: 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說明管理者若嫌棄工程師的「囉嗦(安全警告)」會引發什麼後果。內部報告顯示警告被無視,缺乏對安全問題的問責機制,最終導致慘重損失與商譽崩盤。

  • FTX 交易所倒閉: 山姆·班克曼-弗里德的商業帝國缺乏書中所說的「規矩與拘束」。因為沒有獨立董事或財務長能對他進行「訓誡或糾正」 ,這種缺乏約束的放任導致了巨大的詐欺行為。

  • 新創公司的「盲目擴張」: 許多管理者在生意「過濫或過緊」時不聽勸阻 。當領導者將批評者視為敵對者而非「恩人」時 ,他們就失去了在資金耗盡前轉型的最後機會。

2025年7月16日 星期三

公司法是否徒具虛名之博弈?現代公司結構何以背離塔氏核心之志

 

公司法是否徒具虛名之博弈?現代公司結構何以背離氏核心之志

納西姆·尼古拉斯·塔雷伯(Nassim Nicholas Taleb),洞察世人之哲人,精於數理,著《承擔風險》之論,主張決策者當親承其志之果,無論禍福。其言激勵與反激勵之對稱,斷言若無「承擔風險」,則滋生道德之患,誘人過冒,終阻體系進化之途。今觀現代公司法,與塔氏之志相較,其數項根本原則,似與之背道而馳,致使世人可坐享其利,卻不必盡承其敗。

有限責任之蔽:單向之賭乎?

公司法之核心,在於有限責任之制,股東因此免於承擔超出初資之債。此制雖於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大有裨益,然與「承擔風險」之志,卻成對立之勢。

試ƒƒ觀其不對稱:公司若興,股東之利無窮,股份之值可倍增,幾無上限。然公司若敗,其私財卻受庇護。其下行之險,止於初資之額,而上行之利,幾無涯際。塔氏必以為,此制誘人過冒。何也?利無上限,損則有限,痛楚轉嫁於債主、員工,乃至廣大社稷。此乃道德之患,決策者未完全暴露於其志之負果也。

代理之弊:主權與治權之分離

大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之分,顯而易見。股東雖為最終之主,然多為分散之眾,於日常運籌與大計決策,影響甚微。反之,此責落於董事與高官之肩。

雖高官之酬,常與績效連繫,含賞金與股權,然此未必等同塔氏之「承擔風險」。其私財或繫於短線股價之變,而非公司長遠之安與存。其生存之險,遠不及創業者,後者之生計,全繫於事業。塔氏斥官僚之制,決策者與其行果隔絕。於大企結構中,責任分散,欲真追個人之負果,罕矣,與「承擔風險」之直接回饋,相去甚遠。

忠實之責:半解之策乎?

公司法施忠實之責於董事與高官,命其以公司與股東之最佳利行事,欲調和諸利,保負責之行。

然此責之行,成效或未盡如人意。其執行多艱,解釋或偏重短期股東之利,而非長遠之穩或廣泛之社稷影響。況股東欲依法追董事因劣策而負個人之責,途徑繁瑣。董事因公司敗亡而損私財者,極罕(除非有欺詐或重過之證),此復背塔氏「篩選」之志,即以財損淘汰誤判者也。

「專業」治人:無個人利害之患

塔氏常以親投資本與聲譽之「主營者」,與治他人資財之「專業」治人相較。公司法助成依賴聘人之大企,推廣此「專業」模式。於此,決策者或乏經營自家事業之人所具之深層財譽之險,削其「承擔風險」之志。


總之,公司法雖助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促經濟之興,然與塔氏之志相悖,系統性激勵,隔決策者與投資者於全果之外。現代公司結構,對真問責、善治風險,及穩健反脆弱之本,提出根本之疑。

對聯:
權者不擔興亡禍, 富者僅惜資本輕。

2025年6月17日 星期二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爾曾深思乎?吾輩常惑:藥賈安能越規行事,唆其賈人販偽藥於市,竟得巨額罰金,而其主事者,乃安然脫身,甚或轉投他職,仍享厚祿?此情實難令人心安。

嘗聞藥賈麗莎·普拉塔女士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7qUyMuYZJw&t=54s  ,其三十載藥販生涯,閱盡諸般醜態。醫師者,或獲百慕達五日浮潛之遊,或得柏金包(值萬五千金),或贈亞曼尼西服(值五六千金),因賈人不喜其舊服也。更有音樂會包廂票,美式足球賽票,乃至脫衣舞會、豔舞之贈。夫以柏金包饋人,豈期其於藥劑之擇能秉公心乎?常理以為不然。

復有艾克塔藥(Acthar)之案。食藥署(FDA)明定其用量:四瓶,二十日劑。然藥賈庫艾斯科(Questcor)竟曰:「不,宜以一瓶,五日劑售之。」何哉?欲得醫療保險之許耳。而病者呢?非但無愈,反益加重。麗莎見一婦人,名曰梅蘭妮,年甫三十餘,已扶杖而行,詢麗莎以藥效。麗莎明知醫囑非法,然不得不循賈言以對,竟入盥室,不能自已,淚流滿面。心忖:「吾何為哉?吾知其病必無愈也。」蓋藥賈所售,無異於江湖之術,而圖巨利耳。

至於銷售經理,則以非法用量責罵賈人,厲聲曰:「汝必為之!吾不顧也!」怒髮衝冠,青筋暴突。夫唆人犯法,且害病者性命,其咎豈不應加諸其身乎?

彼等亦嘗與醫師合作,假名「研究」。予醫師每病者五百金,十病者則五千金,名曰「研究」。麗莎斥之為「虛假之研究」。其意非為學術,乃欲「潛移默化」醫師,使之為艾克塔藥之「擁護者」,以改其開藥之習慣。蓋他藥「無利可圖」耳。

是故,此處必言「利益相關」(skin in the game)。此理甚明。納西姆·塔勒布(Nassim Taleb)亦倡之。此乃對稱之道也。若人自某事獲利,則事若敗亦當蒙損。觀今日之大藥廠,其利歸於高管,其損則由公司(罰金耳,不過經營成本)承擔,而最重之損,竟歸於病者。

然則,當何以正之?必使「利益相關」落實。

其一,法例之設計。藥廠因非法行徑(如越規販藥,致病者蒙險)而受巨額罰款,此罰金不應僅由股東或公司自行承擔。其中大部,如二三成,應親自自涉案期間之高管、董事會成員及銷售主管之獎金與股票期權中追回。即便其已轉職他司,亦當追之。使之溯及既往,令其痛徹心扉。此乃真「利益相關」也。

其二,公司財務及獎金制度。勿將高管獎金僅繫於銷售額,尤當此銷售額或因非法或不道德手段而虛增之時。應將其繫於病者之預後,繫於食藥署之合規率。若其藥被發覺越規使用,或因未經核准之用量而致害,則其獎金應速消散,比政客之諾言更迅捷。且應將獎金託管五至十年。若在此期間發現舞弊,此金則直歸病者賠償或公共醫療基金,而非入某CEO之海外帳戶。

其三,經理人責任之確立。若銷售經理唆使賈人犯法,不應僅以績效評估了事。彼等應負個人法律責任,若其行徑導致病者受害,甚至應科以牢獄之災。夫以經理人因唆人犯法而入獄,其怒髮衝冠者,或能稍平息矣。

吾輩非愚夫。吾輩正因他人之漁利而病,而彼輩則自笑於銀行之中。此令吾輩義憤填膺,亦當令全美之人皆然。當要求獲利者亦承擔失敗之代價。此乃求變之唯一途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