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否徒具虛名之博弈?現代公司結構何以背離塔氏核心之志
納西姆·尼古拉斯·塔雷伯(Nassim Nicholas Taleb),洞察世人之哲人,精於數理,著《承擔風險》之論,主張決策者當親承其志之果,無論禍福。其言激勵與反激勵之對稱,斷言若無「承擔風險」,則滋生道德之患,誘人過冒,終阻體系進化之途。今觀現代公司法,與塔氏之志相較,其數項根本原則,似與之背道而馳,致使世人可坐享其利,卻不必盡承其敗。
有限責任之蔽:單向之賭乎?
公司法之核心,在於有限責任之制,股東因此免於承擔超出初資之債。此制雖於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大有裨益,然與「承擔風險」之志,卻成對立之勢。
試ƒƒ觀其不對稱:公司若興,股東之利無窮,股份之值可倍增,幾無上限。然公司若敗,其私財卻受庇護。其下行之險,止於初資之額,而上行之利,幾無涯際。塔氏必以為,此制誘人過冒。何也?利無上限,損則有限,痛楚轉嫁於債主、員工,乃至廣大社稷。此乃道德之患,決策者未完全暴露於其志之負果也。
代理之弊:主權與治權之分離
大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之分,顯而易見。股東雖為最終之主,然多為分散之眾,於日常運籌與大計決策,影響甚微。反之,此責落於董事與高官之肩。
雖高官之酬,常與績效連繫,含賞金與股權,然此未必等同塔氏之「承擔風險」。其私財或繫於短線股價之變,而非公司長遠之安與存。其生存之險,遠不及創業者,後者之生計,全繫於事業。塔氏斥官僚之制,決策者與其行果隔絕。於大企結構中,責任分散,欲真追個人之負果,罕矣,與「承擔風險」之直接回饋,相去甚遠。
忠實之責:半解之策乎?
公司法施忠實之責於董事與高官,命其以公司與股東之最佳利行事,欲調和諸利,保負責之行。
然此責之行,成效或未盡如人意。其執行多艱,解釋或偏重短期股東之利,而非長遠之穩或廣泛之社稷影響。況股東欲依法追董事因劣策而負個人之責,途徑繁瑣。董事因公司敗亡而損私財者,極罕(除非有欺詐或重過之證),此復背塔氏「篩選」之志,即以財損淘汰誤判者也。
「專業」治人:無個人利害之患
塔氏常以親投資本與聲譽之「主營者」,與治他人資財之「專業」治人相較。公司法助成依賴聘人之大企,推廣此「專業」模式。於此,決策者或乏經營自家事業之人所具之深層財譽之險,削其「承擔風險」之志。
總之,公司法雖助資本聚積與風險分散,促經濟之興,然與塔氏之志相悖,系統性激勵,隔決策者與投資者於全果之外。現代公司結構,對真問責、善治風險,及穩健反脆弱之本,提出根本之疑。
對聯:
權者不擔興亡禍, 富者僅惜資本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