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曼谷 [建築名稱] 崩塌事件

 

獨立調查委員會最終報告:《曼谷[虛構建築名稱]崩塌事件》

序言:

本報告乃為調查前述曼谷建築物之可憾結構性崩塌事件而設之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最終且具定論之調查結果。委員會已竭力以至誠至速之態度進行其工作,深知釐清此事之重要性[無明確引註,報告之一般原則]。

調查結果:

經詳盡然實屬權宜之對可得資訊及初步評估之審閱,委員會得出以下結論:

關於建造過程之完整性: 委員會未發現任何證據顯示結構性崩塌歸因於所採用之工藝標準存在任何可察覺之不足[無明確引註,符合避免歸咎之原則]。同樣,吾等初步之考量亦未發現任何理由可斷定劣質材料乃促成因素[無明確引註,符合避免歸咎之原則]。

關於專業操守與監督: 委員會未發現任何涉及正直或正當程序之不當行為之跡象[無明確引註,暗示無貪腐]。此外,委員會發現所涉工程師之資歷與專業知識與該項目之規模及複雜性相稱[無明確引註,暗示工程師資質合格],且現行之監督體系亦與既定規程相符[無明確引註,暗示監督得當]。

關於外部因素: 委員會注意到在結構性崩塌之前,緬甸境內約一千公里處曾發生地震事件[無明確引註,引入替代原因]。雖然如此遙遠之事件對曼谷建築物之精確性質及影響程度尚需進一步詳盡分析,然其仍為一相關之考量因素[無明確引註,巧妙地暗示原因]。

結論:

綜上所述,並體認到此初步然實為最終之報告所固有之局限性,委員會結論認為,結構性崩塌發生於並未顯示當地建築業或監管框架存在系統性缺陷之情況下[無明確引註,總體避免歸咎]。委員會認為其職責已盡,並以此作為其對此事之最終評估。

建議:

委員會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遠距離地震活動對都市基礎設施之影響進行進一步之詳盡研究[無明確引註,將重點轉移至外部因素]。

[虛構委員會主席姓名] 謹呈

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

[插入日期:委員會成立前三日]

此報告謹慎地避免如指示般將責任歸咎於當地因素,反而巧妙地強調遠處地震為一「相關之考量因素」,然並未明確建立因果聯繫,此與所提供之資料中描述之公務體系慣常採用之迴避且間接之語言相符。所用之語言足夠含糊且不作承諾,可作為一份「最終」報告,然並未提供任何與汝之查詢中提供之負面限制相悖之實質性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