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5日 星期六

負面清單之長影:華夏貿易與投資之不均

 

負面清單之長影:華夏貿易與投資之不均

夫寰宇商貿之規,雖多有設限以護本國之利者,然中華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獨顯其繁,且有論者謂其與世貿之規不合,礙及公平貿易與資本之流通。此清單統轄中華全境,明定外資可為與不可為之業,其長影籠罩於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之開放程度之上。

夫負面清單所標榜之旨,在於護衛國家安寧,保存文化傳承,並維繫戰略經濟之要益,此與他國所持之由,亦多有相合之處。然清單之廣袤深邃,涵蓋三十一項具體之行政舉措,已引國際貿易夥伴之審視與憂慮。較之於中華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較為寬鬆之負面清單,此國家級之清單,為外資營造出更為嚴苛之境。

清單之本體架構,循「負面」之義而行:凡未明列之業,理應允許外資獨資經營。然其所禁所限之類別,數量之繁,範圍之廣,實則徒增諸多不確定性,亦限縮國際投資者之馳騁之地。

細察其所限所禁之要業,則可知其管束之甚:

農桑之業: 外資於種子生產,尤以基因改造之物為甚,以及漁業之諸多環節,皆受限製。此等限制,引發對公平競爭及進入中華廣袤農業市場之憂慮。

礦產之業: 稀土、放射性礦產及鎢等戰略要資之開採,則明令禁止外資涉足,足見中華欲掌其天然財富之決心。此舉對全球供應鏈,尤以依賴此等材料之高科技產業而言,影響深遠。

傳媒出版之業: 對信息流通之嚴控,可見於印刷、出版及新聞機構營運之限制。此等限製不僅關乎商業機遇,更引發對中華境內新聞自由及信息獲取之廣泛疑問。

電信互聯之業: 對電信企業之外資持股設限,並明令禁止若干互聯網服務,彰顯中華欲掌其數字基建及網絡信息流動之意。此亦於中華境內,構建出一個獨特且常顯隔絕之數字生態系統。

律法市調之業: 對外資涉足法律服務及市場社會調查之限制,引發對透明度及外企有效應對中華法律與商業環境能力之憂慮。獨立之市場調查,乃明智投資決策之關鍵,此方面之限制,或將造成競爭之不公。

教化之業: 對外資參與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之限制,反映出中華欲維護其課程體系及下一代社會化之掌控。雖有若干國際合作之形式存在,然其限制亦甚顯著。

醫藥之業: 外資興辦醫療機構,須以中外合資之形式運營,此舉增添管理與控制之複雜性,或將阻卻部分外資於此關鍵領域之投入。

文娛之業: 對外資投資廣播、電視、電影之製作與發行,以及文物銷售之禁令,凸顯中華致力於捍衛其文化認同及掌控境內敘事之決心。

航空航運之業: 對航空及航運業之外資所有權及管理權之限制,此二者皆為貿易運輸之要脈,或將限製其效率與競爭力。

郵政之業: 全面禁止外資涉足郵政服務,更進一步彰顯國家對關鍵基建及通信網絡之掌控。

煙草之業: 禁止外資於煙草之批發與零售,反映出公共衛生之考量及國家於此行業之壟斷地位。

核能之業: 核電項目須由中方控股之要求,凸顯於此戰略敏感行業之國家安全考量。

此清單之浩繁,兼之其與世貿組織非歧視及市場准入原則之契合度受疑,營造出外資相較於內資,常處於不平等機遇之境。缺乏一致之適用,以及對「國家安全」與「戰略利益」條款之潛在模糊詮釋,更增添此種不確定性。

雖近年來中華已有所舉措,縮減負面清單之條目,然其根本之問題依然存在。大量受限與禁止之行業,持續阻礙資本與貨物之自由流通,或將扭曲全球貿易格局,並妨礙互利共贏之經濟夥伴關係。

圍繞負面清單之持續爭論,凸顯於平衡國家利益與開放公平國際貿易原則之間所存之挑戰。欲求真正公平之競爭環境及更為公平之全球經濟秩序,中華於外資管理方面,更需提升透明度、可預測性,並與世貿之規相符。負面清單之長影,將持續塑造中華之國際商貿格局,亟需持續之對話與改革,以期構建更為平衡與互惠之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