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將賄賂給予者去罪化是終結全球貪腐的關鍵
當雙方都被視為罪犯時,他們便成了秘密的合夥人。如果一名公民為了獲得合法服務而被迫支付賄賂,他們一旦舉報就會面臨牢獄之災。若我們將行賄行為去罪化(或賦予豁免權),同時加重對受賄官員的處罰,行賄者就會從「共犯」轉變為潛在的「吹哨者」。官員將面臨一個恐怖的現實:每一個他索賄的對象,都可能成為舉報他的人。
批評者認為僅懲罰一方是「不公平」的。然而,法律應優先考慮結果而非抽象的對稱。平民與國家官員之間的關係本質上就是不對稱的。官員掌握國家權力,而公民往往是勒索下的受害者。將雙方視為平等,忽視了權力動態的現實。真正的正義在於一個能有效阻止犯罪的系統,而非維持一個「公平」卻失敗的現狀。
反對者還擔心這會讓公民得以「陷設」或勒索官員。這種擔憂是多餘的。一個從不索賄或收賄的官員是無法被「陷設」的。如果公民主動行賄,官員的職責應是立即上報。只要嚴格規範收受方,「陷阱」就會轉化為強大的威懾力。它會迫使官員保持誠實,因為他們再也無法信任坐在對面的那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