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31日 星期日

論傭婦之罰

 論傭婦之罰

聞有一事,足以驚心。星洲有一傭婦,年五十有三,勤勉四載。其職專一,恪盡其責。然每至閒暇之日,則為人清掃餘室,以求微利,月得三百七十五金。此舉,非為偷懶,亦非奪主之利,僅欲資其生計耳。

不意國法竟謂之罪,處以罰金一萬三千金。此金之數,可抵其兼業三十五月之資,或其正業五六月之俸也。彼婦數十年勞作,素無過犯,今為謀生之餘計,反遭重罰。

然觀其主家,私雇之罪,罰金僅七千,不及其傭婦之半。一人欲求自給,罰重;一人欲得廉役,罰輕。此理何在?蓋國法之意,昭然若揭:安汝之分,守汝之途,勿懷圖進之心。

或曰:此婦無兼職之證。此言誠然。然國法嚴控,使人不得自謀,僅能困於一主。此非以國法護人,乃以國法縛人也。夫國之引傭,以其廉價,今又禁其自營,是謂何哉?譬若掘一淺池,勸人游泳,而又罰溺者之罪,豈不謬哉?

有司又曰:此罰,已謂之仁。夫取其數年之餘資,斷其數月之全俸,謂之為仁,吾未之聞也。此傭婦,為人掃除四年,主家稱善,兩方相宜,本無損害。然國法以其不得專控為由,遽施重罰,其所害之者,非人也,乃其自設之法度也。

天下萬事,皆如賭局,莊家恆勝。爾之閒暇,非爾所有;爾之光陰,非爾所專。此乃新加坡之法也。勞作勤苦,本為美德,然對異鄉傭工而言,則為罪過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