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租、質、押、當之辨
夫財貨流通,資於交易,古者有五法以通有無,曰「典」、「租」、「質」、「押」、「當」,其義雖相近,然其制各殊,今試分別而明之。
一、典與租之辨
「典」者,權讓之法也。凡田宅舟車,原主若資匱不能自守,則以物付於人,受其典價,而立券為據。典主得其物,得久而有之,可用可居,甚至可租與他人,然所有權仍屬原主。倘日後原主得資,則可贖回,唯當依約償其典價,若不能贖,則典主遂得其產,此即所謂「久典成賣」。
「租」者,僅借用之法也。租主欲居於屋、耕於田,則依時輸租,不得久占為己有,且不得轉與他人。其物之主,仍為出租者,租主僅得其暫時使用之權,至期則歸還。
是故,典則有贖回之機,租則無久占之理;典則多為田宅,租則遍及萬物;典受典價,租納租息。
二、質與押之別
「質」者,質物為信,以求資也。凡金銀珍寶,衣物書畫,皆可質於富者或當鋪,取其錢財。債滿則贖,逾期則物歸貸者。質者,須以物為憑,無物則無可質。其物價雖存,然用之不如賣,故質者,每有重息。
「押」者,抵財為信,以貸本也。凡契據、田宅、器物,皆可押與人,取其財用。然押者,較質為輕,未必當即移物於貸者,惟以契據為憑,若無力償還,則押物歸債主。
是以,質者,實物為憑,期限稍短,借者多需付重息;押者,或以契據為證,所涉資產較大,期限或較長,利息或稍低。
三、當之性質
「當」者,典質押之所也,集三者之功能,故謂之「當鋪」。人有急需,則以物質當,得其錢財。至期不贖,則當鋪可變賣之。當者,以物為信,借貸有息,所收財物多為細民之急用之資,故多短期借貸,息率亦高。
結論
總論而言:「典」則類久租,有贖回之權;「租」則僅限借居,無久占之理。「質」則質物為憑,重在短期融資;「押」則抵物為保,或有契據而未即移物。「當」則兼三者之義,為民間周轉之所。此五者雖皆涉財貨流通,然其制殊異,不可混為一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