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 星期三

論灰色收入與承包制度:鄧小平時代以來中國經濟設計的兩大根源性問題

論灰色收入與承包制度:鄧小平時代以來中國經濟設計的兩大根源性問題

摘要

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為中國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增長,使其從一個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在這一轉型過程中,一些制度性設計和非正規經濟行為也逐漸暴露出來,成為長期困擾中國經濟健康發展的根源性問題。本文將深入探討「灰色收入」(Gray Income)與「承包制度」(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這兩個在鄧小平時代興起並延續至今的現象,分析它們的形成機制、對經濟效率、公平性、腐敗及法治建設的負面影響,並指出其作為中國經濟設計中深層次結構性問題的本質。


1. 引言

自1978年鄧小平啟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實現了舉世矚目的騰飛。從農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城市國企的放權讓利,再到市場機制的引入,一系列改革措施極大地釋放了生產力。然而,在這一「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中,由於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法律法規的滯後以及權力與市場的模糊邊界,一些非預期但影響深遠的現象也隨之產生。其中,「灰色收入」和「承包制度」不僅是改革初期的產物,更在不同程度上演變為中國經濟體制中的「內生性缺陷」,對其可持續發展構成長期挑戰。

2. 灰色收入:權力尋租與機會主義的溫床

2.1 灰色收入的定義與形成

「灰色收入」通常指介於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與非法收入(如貪污、受賄)之間,或雖不完全合法但難以被界定為犯罪的非規範性收入。它來源於體制轉革過程中,公權力對稀缺資源的掌握、信息不對稱以及法律監管的漏洞。

在鄧小平時代,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但市場機制遠未健全。價格雙軌制、物資分配權、審批權、土地使用權等公權力依然掌握在政府或國有單位手中。這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巨大空間:

  • 權錢交易的隱蔽形式: 官員利用審批權、壟斷權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便利,企業或個人則通過「諮詢費」、「顧問費」、「禮金」、「乾股」等形式回報,這些往往難以被追究為直接的賄賂。

  • 體制內單位的「創收」衝動: 許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在財政撥款不足的情況下,被鼓勵通過提供服務、辦理許可證、收取各類費用來「創收」,其中不乏濫收費和不規範收費。

  • 壟斷性行業的福利待遇: 在電信、電力、金融等國有壟斷行業,由於缺乏充分市場競爭,其員工享有的超額福利、隱性補貼和高獎金等,也常被歸入灰色收入範疇。

  • 信息與機會不對稱: 部分人利用內部信息或特殊關係,在國有資產轉讓、土地開發、工程招標等過程中獲取超額利潤。

2.2 灰色收入的負面影響

灰色收入的存在,對中國經濟社會產生了多重負面影響:

  • 加劇社會不公與貧富分化: 灰色收入的獲取與權力、關係、信息特權緊密相關,而非基於市場競爭和個人能力,這嚴重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導致社會財富向少數特權階層集中,加劇了收入差距和社會矛盾。

  • 損害市場公平與效率: 灰色收入的存在扭曲了市場信號和資源配置。企業的成功可能不再取決於其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而是取決於其「搞定關係」的能力,這扼殺了創新,降低了整體經濟效率。

  • 滋生腐敗與官僚主義: 灰色收入模糊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為更嚴重的腐敗行為提供了「練兵場」和「掩護」。它強化了權力尋租的激勵,促使官員將公權力異化為獲取私利的工具,加劇了官僚主義和行政低效。

  • 侵蝕法治基礎與社會信任: 灰色收入的存在表明法律法規的執行存在漏洞,甚至被選擇性地無視。這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侵蝕了公眾對政府和市場的信任。

  • 稅基流失: 由於其隱蔽性,灰色收入往往難以被徵稅,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也加劇了稅收體系的不公。

3. 承包制度:放權讓利下的雙刃劍

3.1 承包制度的興起與演變

「承包制度」最早廣泛應用於農村改革,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其核心是將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農戶在完成國家任務後,剩餘產品歸自己支配。這一成功經驗很快被推廣到城市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

在國企改革中,「承包制度」的目標是解決國有企業的效率低下問題。政府將企業的經營權「承包」給企業管理者,規定上繳利潤額,超額部分則由企業內部支配。這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企業管理者的積極性,在改革初期為國企注入了活力。

然而,承包制度也很快暴露出其內在缺陷:

  • 短期行為: 承包者為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往往忽視企業的長期發展、技術升級和環境保護。他們可能過度消耗企業資產,對設備和基礎設施進行掠奪性使用,而缺乏投資和維護的動力。

  • 資產流失與尋租空間: 承包者在經營過程中,尤其是涉及資產處置、兼併重組時,存在將國有資產低價轉讓給關聯方或個人,從中獲取暴利的機會。承包合同往往不夠嚴謹,為此類行為留下了操作空間。

  • 監管缺失與信息不對稱: 政府作為「發包方」,對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和資產情況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的績效評估和監督機制,使得承包者容易鑽空子。

  • 責任邊界模糊: 在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甚至政府部門的部分職能,也曾嘗試引入「承包」模式。這導致了公共服務的商業化傾向,甚至出現了為了盈利而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模糊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邊界。

3.2 承包制度的深遠影響

承包制度的推廣,在帶來效率提升的同時,也為後來的諸多問題埋下了伏筆:

  • 產權不清的遺留問題: 承包制度本身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的產權問題,只是將經營權與所有權做了表層分離。這為後來的國企改制中出現的資產評估、股權分配爭議等問題埋下了伏筆。

  • 腐敗的溫床: 承包過程中的招標、議價以及後續的利潤分配,都為權力尋租和腐敗提供了便利。

  • 市場秩序混亂: 在一些公共服務領域,承包制度的引入導致服務質量下降、亂收費等問題,影響了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平。

  • 制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承包制強調的短期激勵和個人責任,與現代企業制度所需的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長期戰略規劃和專業化管理存在衝突。

4. 灰色收入與承包制度的內在關聯與疊加效應

灰色收入和承包制度並非孤立存在,它們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邏輯關聯和相互疊加的負面效應:

  • 承包是灰色收入的平台: 許多灰色收入的獲取,正是依託於承包制度所提供的權力、信息和資源支配空間。例如,某個國有企業被承包後,承包者可能通過虛報成本、轉移利潤、低價銷售資產等方式,將企業收入轉化為個人灰色收入。

  • 灰色收入強化承包的短期性: 由於存在獲取灰色收入的誘惑,承包者更傾向於將企業資源短期變現,以迅速獲取個人利益,而非進行長期投資或對企業進行可持續發展的規劃。

  • 共同侵蝕法治與公平: 兩者都依賴於制度漏洞、監管缺失和權力干預,共同損害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和法治精神。它們共同塑造了一種「關係至上」而非「規則至上」的經濟文化。

5. 結論與展望

灰色收入和承包制度作為鄧小平時代以來中國經濟設計中的兩大根源性問題,深刻反映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的陣痛與挑戰。它們並非改革的目標,而是改革不徹底、制度不完善、權力制約不足的伴生現象。

儘管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和法治建設的推進,這些問題的形式和表現有所變化(例如,公開的「承包」模式在許多領域已被現代企業制度取代,但其精神實質——重短期、重關係、輕規則——仍在影響著一些經濟行為),但其根源性的影響仍未完全消除。

要根本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經濟設計需要持續深化改革:

  1. 完善產權制度: 明晰產權、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杜絕國有資產流失和尋租的空間。

  2. 深化市場化改革: 破除行政壟斷,引入充分競爭,消除尋租的溫床。

  3. 加強法治建設和監管: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強化獨立、透明、有效的監管機制,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

  4. 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這是釜底抽薪之策,通過限制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實現權力與資本的隔離,從根本上鏟除灰色收入和尋租行為的土壤。

  5. 培育公平競爭的文化: 通過教育和宣傳,塑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商業倫理和社會價值觀。

灰色收入和承包制度的歷史經驗,為中國及其他轉型經濟體提供了寶貴的教訓:經濟改革不僅是技術層面的調整,更是深層次制度設計和社會價值觀念的重塑。只有正視並解決這些根源性問題,中國經濟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和包容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