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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星期二

屠夫的保證書:戈登與蘇州殺降事件

 

屠夫的保證書:戈登與蘇州殺降事件

歷史很少是關於崇高信念的角力;更多時候,它是一場充滿了違約、逃避與偽善的骯髒交易。查爾斯·戈登(Charles Gordon),這位曾被太平軍視為蘇州投降「保證人」的英國軍官,為我們上了一堂關於「策略性消失」的高階課程。他曾對納王承諾,只要交出城門,就能確保百姓免受劫掠。然而,當鮮血開始四濺、城市化為修羅場時,這位高貴的保證人人在哪裡?他極其「精明」地選擇了離開,遠赴無錫,彷彿只要沒親眼看見屠殺,自己的手就不會沾上血跡。

戈登事後留下的備忘錄,簡直是自我美化的傑作。他聲稱自己一無所知,說自己曾嘗試阻止搶劫,卻受制於清軍的阻撓。這套劇本寫得真是得體,畢竟對一個深諳塑造個人傳奇的人來說,責任永遠屬於別人。當時的報紙《中國之友》看透了這一切,直接抨擊戈登的「不作為」本質上就是一種共謀,他利用太平軍的信任完成獻城,隨即又拋棄了防護責任。戈登或許不是親手拿刀的屠夫,但他卻是那個遞刀的人,並在事後用一張漂亮的名片證明自己「並未在場」。

這不僅僅是一個人的道德潰敗,這是西方干預他國內政時,那種揮之不去的傲慢與脆弱。太平軍領袖信了戈登,結果換來了滅頂之災。當清軍撕毀協議時,戈登的第一反應不是拔刀維護尊嚴,而是寫封信給李鴻章,然後轉身走向崑山。這再次提醒我們:在權力的賽局裡,「第三方擔保」往往是第一個跳船的。戈登留給蘇州的遺產,不是秩序的維護,而是外國人的信譽破產,以及一個旁觀者在歷史屠場前,那種令人作嘔的沈默。




針對蘇州殺降事件中戈登的角色,根據所提供的《中國之友》刊載之戈登備忘錄及該報刊發的述評,重點摘要如下:

一、 戈登在事發期間的行動與失職

承諾履行失敗: 戈登曾向納王承諾,只要他控制一座城門,便能保證苏州免受劫掠。然而,最終苏州仍遭到焚掠與屠城。

關鍵時刻缺席: 儘管戈登自稱為受降保人,但在投降儀式進行期間,他並未監督協議的履行,反而主動提出要離開苏州前往無錫。

不作為的疑點: 戈登在獻城前急於指揮部隊離開苏州,被《中國之友》質疑是為了規避責任並尋求退路。在受降發生突變後,他也未留在苏州進行進一步交涉,而是選擇前往崑山,僅留下一封短簡給李鴻章。

對「程將軍」的態度: 戈登事後雖對程學啟的撒謊行為表示憤怒與排斥,但在事發當時,他對程學啟提供的部分資訊卻表現出輕信,並未採取強硬手段挽回局面。

二、 《中國之友》的觀點與批評

對戈登的質疑: 《中國之友》認為戈登雖然可能沒有主觀的「騙降」意圖,但他利用太平軍對其信任實現獻城後,隨即逃避履行保人責任,這種「不作為」本質上即是一種欺騙。

缺乏榮譽感: 評論指出,戈登在面對清軍的屠殺時,並未展現出真正的軍人氣概與榮譽感,選擇成為清方「奸佞小人」的同謀。

外國人的信譽危機: 太平軍將領對外國人感到憤慨,認為外國人與清朝(滿洲人)一樣不講信義,欺騙了他們;此舉讓作者感到身為外國人的羞愧。

三、 戈登的自我辯解

備忘錄內容: 戈登在備忘錄中強調自己當時並不知情,聲稱在納王府期間曾阻止清兵搶劫,並在清晨派人求援但遭到清軍阻攔。

事後的反應: 戈登的所有抗議與辯解,皆發生在海內外英文媒體輿論譁然之後;在他個人的原始紀錄中,並未提及在事發當時曾做出任何挽回的努力。

綜合上述,戈登在該事件中的角色備受歷史輿論批評,被視為未能履行保人責任,且在事件處理上存在刻意推諉與逃避行為。

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衙門的「選擇性失明」



衙門的「選擇性失明」

現代生物學中有一種奇特的現象:人類的眼睛可以被訓練出某種「定向白內障」。當前的英國警隊顯然演化出了一種非凡的本領:對於街頭搶劫、持刀傷人或是風化案件,他們視若無睹,動作慢條斯理,開口閉口就是「警力不足」或「撥款削減」,活脫脫像個研究匱乏經濟學的哲學家。

然而,一旦有本地小民在網上對「假難民」議題發點牢騷,或是抗議自家社區在毫無諮詢的情況下被強行塞入非法入境者安置區,那「資源枯竭」的警隊會瞬間神采奕奕。大筆預算憑空而降,精良武裝傾巢而出,動作之迅速,紀律之嚴明,專門用來對付那些按時納稅、卻被扣上「極端分子」帽子的本地居民。

這不是行政失當,而是一場冷酷而高效的政治實驗。我們正目睹一場典型的權力遊戲:利用「進步主義」的偽裝,摧毀傳統社會的黏合力。左翼政客與政府機關玩著一文一武的雙簧,前者負責道德勒索,後者負責暴力壓制。兩者共同服務於背後的資本大戶,目的是將社會結構打碎,讓人民變成孤立、易於操縱的原子。

當權者引進異質文化並放任其衝突,本質上是在瓦解本地人的「部落觀念」。一個失去根基的部落,最容易被剝削。但這些社會工程師忘記了一個基本的人性規律:當你把民眾逼入牆角,並將他們求生的本能視為犯罪時,他們最終會停止追求共識,轉而尋求力量的反撲。全球民粹浪潮的興起,絕非空穴來風,而是一種進化的免疫反應。如果那些自詡道德高尚的精英繼續玩弄雙標,終有一天,這棟搖搖欲墜的社會大廈會連同他們的寶座一起崩塌。

2025年6月17日 星期二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爾曾深思乎?吾輩常惑:藥賈安能越規行事,唆其賈人販偽藥於市,竟得巨額罰金,而其主事者,乃安然脫身,甚或轉投他職,仍享厚祿?此情實難令人心安。

嘗聞藥賈麗莎·普拉塔女士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7qUyMuYZJw&t=54s  ,其三十載藥販生涯,閱盡諸般醜態。醫師者,或獲百慕達五日浮潛之遊,或得柏金包(值萬五千金),或贈亞曼尼西服(值五六千金),因賈人不喜其舊服也。更有音樂會包廂票,美式足球賽票,乃至脫衣舞會、豔舞之贈。夫以柏金包饋人,豈期其於藥劑之擇能秉公心乎?常理以為不然。

復有艾克塔藥(Acthar)之案。食藥署(FDA)明定其用量:四瓶,二十日劑。然藥賈庫艾斯科(Questcor)竟曰:「不,宜以一瓶,五日劑售之。」何哉?欲得醫療保險之許耳。而病者呢?非但無愈,反益加重。麗莎見一婦人,名曰梅蘭妮,年甫三十餘,已扶杖而行,詢麗莎以藥效。麗莎明知醫囑非法,然不得不循賈言以對,竟入盥室,不能自已,淚流滿面。心忖:「吾何為哉?吾知其病必無愈也。」蓋藥賈所售,無異於江湖之術,而圖巨利耳。

至於銷售經理,則以非法用量責罵賈人,厲聲曰:「汝必為之!吾不顧也!」怒髮衝冠,青筋暴突。夫唆人犯法,且害病者性命,其咎豈不應加諸其身乎?

彼等亦嘗與醫師合作,假名「研究」。予醫師每病者五百金,十病者則五千金,名曰「研究」。麗莎斥之為「虛假之研究」。其意非為學術,乃欲「潛移默化」醫師,使之為艾克塔藥之「擁護者」,以改其開藥之習慣。蓋他藥「無利可圖」耳。

是故,此處必言「利益相關」(skin in the game)。此理甚明。納西姆·塔勒布(Nassim Taleb)亦倡之。此乃對稱之道也。若人自某事獲利,則事若敗亦當蒙損。觀今日之大藥廠,其利歸於高管,其損則由公司(罰金耳,不過經營成本)承擔,而最重之損,竟歸於病者。

然則,當何以正之?必使「利益相關」落實。

其一,法例之設計。藥廠因非法行徑(如越規販藥,致病者蒙險)而受巨額罰款,此罰金不應僅由股東或公司自行承擔。其中大部,如二三成,應親自自涉案期間之高管、董事會成員及銷售主管之獎金與股票期權中追回。即便其已轉職他司,亦當追之。使之溯及既往,令其痛徹心扉。此乃真「利益相關」也。

其二,公司財務及獎金制度。勿將高管獎金僅繫於銷售額,尤當此銷售額或因非法或不道德手段而虛增之時。應將其繫於病者之預後,繫於食藥署之合規率。若其藥被發覺越規使用,或因未經核准之用量而致害,則其獎金應速消散,比政客之諾言更迅捷。且應將獎金託管五至十年。若在此期間發現舞弊,此金則直歸病者賠償或公共醫療基金,而非入某CEO之海外帳戶。

其三,經理人責任之確立。若銷售經理唆使賈人犯法,不應僅以績效評估了事。彼等應負個人法律責任,若其行徑導致病者受害,甚至應科以牢獄之災。夫以經理人因唆人犯法而入獄,其怒髮衝冠者,或能稍平息矣。

吾輩非愚夫。吾輩正因他人之漁利而病,而彼輩則自笑於銀行之中。此令吾輩義憤填膺,亦當令全美之人皆然。當要求獲利者亦承擔失敗之代價。此乃求變之唯一途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