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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 星期二

是變革還是漣漪?檢視英格蘭和威爾士水務行業的擬議改革

 

是變革還是漣漪?檢視英格蘭和威爾士水務行業的擬議改革

備受矚目的喬恩·坎利夫爵士長達465頁的報告已出爐,內容提議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水務行業進行徹底改革,包括廢除現行的經濟監管機構 Ofwat。儘管環境大臣史蒂夫·里德宣稱將成立一個新的單一監管機構,以「阻止過去的弊端」,但質疑聲浪不斷,許多運動人士將這些建議斥為「變革的幻象」,甚至是「給豬塗口紅」。核心問題在於:如果不能在關鍵績效指標(KPI)的設計中根本性地融入「利益攸關」(Nassim Nicholas Taleb 提出),並運用系統思維避免所有意想不到的後果,那麼這份報告很可能無濟於事,消費者將繼續遭受服務不佳(如糟糕的供水)和財務負擔(如高額費用)的雙重打擊。

解散 Ofwat 並建立一個新的統一監管機構的宣告,旨在解決公眾對水務表現不佳和基礎設施投資不足的普遍不滿。然而,新機構中將保留許多 Ofwat 的現有員工,這立即引發了對擬議改革真實程度的質疑。運動人士迅速指出,該報告有意迴避了將水務部門國有化的可能性,而許多人認為這是真正改革的關鍵。

雪上加霜的是,喬恩·坎利夫爵士本人也警告說,為資助急需的基礎設施投資,水費很可能飆升,未來五年內可能比通脹高出30%。儘管英國水務公司老闆大衛·亨德森對這份報告表示歡迎,稱其「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但他卻巧妙地將過去投資不足的責任歸咎於即將被廢除的監管機構。

批評者強調,這些擬議改革中缺失的關鍵環節,是如何建立機制以真正使水務公司的利益與消費者利益保持一致。納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所倡導的「利益攸關」概念,主張通過共享風險來實現問責制。如果新的監管框架未能嵌入這一原則——例如,將高管獎金與水質的實際改善、漏水率的降低和公平定價直接掛鉤,而非僅僅是抽象的財務指標——那麼消費者受苦的循環就不太可能被打破。

此外,對水務行業這樣一個複雜系統進行任何重大重組,都需要深入理解系統思維。如果沒有仔細規劃每項擬議變革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那麼在試圖解決舊問題的同時,極有可能產生新的、意想不到的問題。如果新的KPI設計未能充分考慮系統內部的相互依賴關係,公司可能會為了優化某個指標而犧牲其他指標,導致消費者持續獲得次優結果。

總而言之,儘管這份報告標誌著政治層面已意識到水務行業根深蒂固的問題,但其最終成功取決於超越表面組織變革的能力。真正的改革需要徹底重新思考問責制的執行方式、績效的衡量方式以及整個系統的相互作用。如果沒有行業的「利益攸關」和全面的系統思維來預防意想不到的後果,那麼承諾的「阻止過去的弊端」可能只是一場海市蜃樓,讓消費者繼續承受糟糕服務和高昂費用的雙重衝擊。


2025年6月17日 星期二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藥商之弊:其責任何在?

爾曾深思乎?吾輩常惑:藥賈安能越規行事,唆其賈人販偽藥於市,竟得巨額罰金,而其主事者,乃安然脫身,甚或轉投他職,仍享厚祿?此情實難令人心安。

嘗聞藥賈麗莎·普拉塔女士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7qUyMuYZJw&t=54s  ,其三十載藥販生涯,閱盡諸般醜態。醫師者,或獲百慕達五日浮潛之遊,或得柏金包(值萬五千金),或贈亞曼尼西服(值五六千金),因賈人不喜其舊服也。更有音樂會包廂票,美式足球賽票,乃至脫衣舞會、豔舞之贈。夫以柏金包饋人,豈期其於藥劑之擇能秉公心乎?常理以為不然。

復有艾克塔藥(Acthar)之案。食藥署(FDA)明定其用量:四瓶,二十日劑。然藥賈庫艾斯科(Questcor)竟曰:「不,宜以一瓶,五日劑售之。」何哉?欲得醫療保險之許耳。而病者呢?非但無愈,反益加重。麗莎見一婦人,名曰梅蘭妮,年甫三十餘,已扶杖而行,詢麗莎以藥效。麗莎明知醫囑非法,然不得不循賈言以對,竟入盥室,不能自已,淚流滿面。心忖:「吾何為哉?吾知其病必無愈也。」蓋藥賈所售,無異於江湖之術,而圖巨利耳。

至於銷售經理,則以非法用量責罵賈人,厲聲曰:「汝必為之!吾不顧也!」怒髮衝冠,青筋暴突。夫唆人犯法,且害病者性命,其咎豈不應加諸其身乎?

彼等亦嘗與醫師合作,假名「研究」。予醫師每病者五百金,十病者則五千金,名曰「研究」。麗莎斥之為「虛假之研究」。其意非為學術,乃欲「潛移默化」醫師,使之為艾克塔藥之「擁護者」,以改其開藥之習慣。蓋他藥「無利可圖」耳。

是故,此處必言「利益相關」(skin in the game)。此理甚明。納西姆·塔勒布(Nassim Taleb)亦倡之。此乃對稱之道也。若人自某事獲利,則事若敗亦當蒙損。觀今日之大藥廠,其利歸於高管,其損則由公司(罰金耳,不過經營成本)承擔,而最重之損,竟歸於病者。

然則,當何以正之?必使「利益相關」落實。

其一,法例之設計。藥廠因非法行徑(如越規販藥,致病者蒙險)而受巨額罰款,此罰金不應僅由股東或公司自行承擔。其中大部,如二三成,應親自自涉案期間之高管、董事會成員及銷售主管之獎金與股票期權中追回。即便其已轉職他司,亦當追之。使之溯及既往,令其痛徹心扉。此乃真「利益相關」也。

其二,公司財務及獎金制度。勿將高管獎金僅繫於銷售額,尤當此銷售額或因非法或不道德手段而虛增之時。應將其繫於病者之預後,繫於食藥署之合規率。若其藥被發覺越規使用,或因未經核准之用量而致害,則其獎金應速消散,比政客之諾言更迅捷。且應將獎金託管五至十年。若在此期間發現舞弊,此金則直歸病者賠償或公共醫療基金,而非入某CEO之海外帳戶。

其三,經理人責任之確立。若銷售經理唆使賈人犯法,不應僅以績效評估了事。彼等應負個人法律責任,若其行徑導致病者受害,甚至應科以牢獄之災。夫以經理人因唆人犯法而入獄,其怒髮衝冠者,或能稍平息矣。

吾輩非愚夫。吾輩正因他人之漁利而病,而彼輩則自笑於銀行之中。此令吾輩義憤填膺,亦當令全美之人皆然。當要求獲利者亦承擔失敗之代價。此乃求變之唯一途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