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縫微肆之極權術:奧威爾之法
以《一九八四》之術,微肆裁縫鋪亦可於雇工與顧客間,立絕對之控。以下詳述各策之施為:
一、箝制資訊,篡改史冊
- 宣稱店鋪百年老店,縱非實情。
- 刪除所有差評,捏造好評。
- 散播名流穿著店鋪衣物之說,縱為虛言。
- 抹去往昔經營失策之記錄。
- 訓誡雇工,縱逢困境,亦言生意興隆。
二、實施全民監控
- 於工作區設攝像機,以監雇工。
- 錄製顧客互動,以察怨言與不滿。
- 使東家親眷暗聽雇工之語。
- 常察雇工社交媒體,以防負評。
- 嚴查收銀記錄,以防盜竊或折扣。
三、壓制獨立思想(思想罪)
- 禁雇工議論薪酬或工作條件。
- 解雇倡導店鋪革新或改易傳統者。
- 令雇工對客,僅用核准之應答。
- 不鼓勵雇工讀習外來裁縫技藝。
- 每周集會,強調東家之法為唯一正道。
四、塑造無所不在、受人膜拜之領袖
- 於店內多處懸掛東家肖像。
- 令雇工稱東家為「裁縫大師」。
- 鼓勵顧客公讚東家,並獎勵之。
- 立規,無人可質東家之設計。
- 印東家「裁縫哲學」之傳單,分發予雇工。
五、控制語言(新語)
- 以「創意之選」代「過失」,以避責。
- 禁雇工言「競爭」或「公平薪酬」等詞。
- 令所有產品,縱為劣質,亦稱「奢華」。
- 鼓勵雇工論及工作,以「忠誠」代「長工時」。
- 訓誡雇工,論及款式,以「傳統」代「過時」。
六、製造恆常之戰爭狀態
- 凡遇困境,皆歸咎於大型服飾連鎖與速食時尚。
- 告誡雇工,離職必遭他處剝削。
- 常告顧客,他店用料低劣。
- 每周集會,論及網購之「威脅」。
- 常更「敵牆」,列競爭者之惡行。
七、使心理酷刑常態化
- 公辱雇工之微小過失。
- 臨急更易工時,使雇工焦慮。
- 以「毀家門聲譽」之言,使雇工愧疚。
- 以微罪威脅解雇,而後延遲處置。
- 指派隨機、不可能之期限,以製造壓力與恐慌。
八、鼓勵公眾背叛與告密
- 獎勵舉報同事負評者。
- 設匿名投訴箱,僅處置不利於不忠雇工之舉報。
- 公讚揭露「不忠」同事者。
- 僅留數人於工後,以試其忠。
- 用假「密會」,以察誰人八卦,誰人緘默。
九、摧毀家庭紐帶
- 令雇工於節假日加班。
- 宣稱店鋪之奉獻,勝於私生活。
- 令不睦雇工共事,以生衝突。
- 鼓勵雇工視店鋪為「真正之家」。
- 解雇以家庭為重之雇工。
十、利用虛假反對派(受控叛亂)
- 設雇工「意見回饋」計劃,永無實效。
- 假意考慮革新,而後不作行動。
- 允微小怨言,而無視重大問題。
- 聘「神秘顧客」,以舉報假問題,轉移真問題。
- 偶爾降低滯銷品價格,以示靈活。
十一、以無預警之迫害,散布恐懼
- 驟然解雇,以使餘者懼。
- 每月懲一人,無論有無過失。
- 指控雇工「竊取」碎布等小物。
- 暗試雇工以不可能之任務,而後責其失敗。
- 公辱微小過失者,以示他人皆可棄。
十二、控制生育與親密關係
- 禁工作場所戀情,以防雇工團結。
- 鼓勵雇工僅與顧客交往,以增忠誠。
- 解雇夫妻,以防結盟。
- 凡涉關係之私假,皆須核准。
- 於雇工家庭聚會,論及「店鋪忠誠」。
十三、用宣傳塑造現實
- 縱逢財困,亦常宣稱店鋪「興隆」。
- 訓誡雇工,告顧客店鋪有「獨家布料」,縱無。
- 發佈虛假感言,稱顧客因店鋪衣物而得職。
- 宣稱離職必敗。
- 懸掛海報,強調裁縫技藝無雙。
十四、毀滅過往知識與文獻
- 禁雇工讀習與店鋪方法相悖之裁縫指南。
- 刪除往昔定價記錄,以防雇工比較薪酬。
- 重繪舊招牌,以符店鋪歷史之新敘事。
- 丟棄顧客投訴記錄。
- 以重寫之設計書,取代舊書,以利店鋪款式。
十五、使民眾沉溺於消遣
- 於雇工間舉辦無謂競賽,以使其忙碌。
- 以無謂任務,使雇工超負荷,以防獨立思考。
- 以瑣碎更新,充斥社交媒體。
- 常設「緊急」項目,使雇工緊張。
- 散播他店謠言,以生八卦與分心。
十六、使法律武斷且不可預測
- 隨機更易店鋪規則,使雇工困惑。
- 一日因遲到解雇,另一日則置之不理。
- 僅於視為不忠之雇工,嚴施規章。
- 頻繁輪換主管,以防穩定。
- 使加薪不可預測,與績效無關。
十七、鼓吹仇外與對「異類」之憎恨
- 宣稱外來裁縫用不道德手段。
- 凡遇財困,皆歸咎於外國競爭。
- 訓誡雇工,告顧客外國布料低劣。
- 鼓吹「外人」欲竊店鋪設計之恐懼。
- 散播企業品牌暗中剝削工人之謠言。
十八、使民眾貧困且依賴
- 僅付足夠生存之薪酬,不足以離職。
- 提供微小、不穩定之獎金,以存希望。
- 將財困描繪為「共擔犧牲」。
- 令雇工向店鋪而非銀行借貸。
- 不鼓勵雇工學習可助離職之新技能。
十九、推行矛盾之信念(雙重思想)
- 言「吾等為一家人」,而以微罪解雇老雇工。
- 宣稱「品質至上」,而用廉價材料。
- 堅稱「忠誠必有賞」,而永不兌現。
- 要求完美,而予雇工劣質工具。
- 讚雇工加班,而後責其疲憊。
二十、永不容許領袖犯錯
- 凡有過失,皆歸咎於雇工,而非東家。
- 修纂往昔價籤,以示價格始終如一。
- 解雇指出規章矛盾之雇工。
- 令資深雇工重寫店鋪歷史,以抹去往昔失敗。
- 堅稱東家「始終明智」,縱有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