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之影:為何大中華區的公司現代化至2026年仍未竟全功?
觀察大中華區至2026年發展軌跡,令人感嘆的是,1929年《公司法》的「三十六項原則」與其說是已落實的現實,不如說更像是一個尚未實現的宏大野心。1929年公司法是將西方企業規範移植到中國土地上的里程碑式嘗試,然而它所引入的核心矛盾——私人自主與國家監督之間的掙扎——至今仍定義著該地區的市場。
在真正的市場經濟中,公司法是企業家的「私人憲法」。然而,在大中華區,1929年關於「國家至上」(限制私人資本以促進國家控制)的原則已演變為現代的國家主導資本主義。我們看到,雖然這三十六項原則的技術機制已經存在,但其制度精神——特別是保護少數股東和公司法人免受政治干預的獨立性——依然脆弱。
三十六項立法原則(1929年立法藍圖)
- 法人人格:公司必須登記方可取得獨立法律地位。
- 公司四類:劃分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
- 政府監督:國家保有查核及撤銷公司之權。
- 登記為要件:未經政府核准,公司不得成立。
- 資本確定:總資本額須明確記載於章程。
- 資本維持:除法律減資外,禁止將資本退還股東。
- 最低認股:發起人需認購總額35%以上方可對外募股。
- 面額均等:同類股份之面額須一致。
- 股份轉讓: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但可依法限制。
- 股東會至上: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
- 表決權規範:一股一權(但限制大股東投票權以防壟斷)。
- 董事會設置:必須設置董事會執行日常業務。
- 董事忠實義務:董事須為公司最大利益服務。
- 監察人制度:強制設置監察機關監督董事會及財務。
- 監察人獨立: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 管理責任:董事行為違法致損時應負連帶責任。
- 股東常會:每年強制召開一次,確保資訊透明。
- 財務公開:負有提供經審計之資產負債表予股東之義務。
- 法定公積:強制提撥盈餘以保護債權人。
- 股利分派:僅能以純益分派,嚴禁侵蝕資本。
- 特別股:授權發行具有特殊權利之股份。
- 公司債:確立發行債券籌集債務資本之框架。
- 少數股東保護:賦予小股東對抗大股東濫權之法律救濟。
- 員工福利:鼓勵盈餘分紅或勞工參與。
- 合併程序:明確公司合併之法律步驟。
- 債權人通知:重大變革時須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 任意解散:股東有權決議終止經營。
- 強制解散:法院或政府可令違法公司關閉。
- 清算人選任:標準化清理債務與資產之程序。
- 剩餘財產分配:清算時債權人受償優先於股東。
- 無限責任規範:定義無限責任股東之沉重負擔。
- 外國公司認許:外國法人在華經營之規則。
- 國民待遇:外資企業須遵守本地法律與登記要求。
- 分公司規管:分支機構之法律地位與責任歸屬。
- 違法處罰:對偽造記錄等行為處以罰金或刑事責任。
- 過渡條款:使既有企業銜接1929年新標準之規定。
為何這些原則是市場經濟的關鍵?
市場要運作,參與者需要可預測性與保護。諸如資本維持 (6) 與 財務公開 (18) 確保了債權人不被欺詐。少數股東保護 (23) 是資本市場的基石;缺乏這一點,個人就不會投資,資本將被困在家族企業或國家手中。
至2026年,我們發現雖然這些法律的「文字」已存在於中國大陸最新的公司法修訂與台灣長期的法典中,但「執行」往往不均。在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常使原則10(股東至上)從屬於黨的指示。在台灣,雖然更接軌國際,但「家族中心」的控股模式仍挑戰著1929年立法者預想的董事忠實義務 (13)。1929年關於標準化、透明且自主的公司部門之夢想,仍是本世紀「未竟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