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法與複雜之理:刑罰不當以直數為準

 

法與複雜之理:刑罰不當以直數為準

古之立法,多以直數為準,罪大則罰重,如算數之加法:盜百金者,刑一年;盜千金者,刑十年。斯制簡而易行,然未足以明人情之複,事理之變,社會之深患也。夫萬事萬物,非徒加減所能盡形,實當以乘法論之,蓋有倍、三、四之遞增。

直刑之謬

凡以直數量刑者,假設一罪加一罰,二罪加雙罰。然不知二罪之害,非倍於一罪而已,實可能釀成災變。若一人行毆,或可處之;若再犯,則非但害及人身,抑亦動搖民心,恐懼蔓延。是則二罪之於一罪,非二倍之害,乃數倍之變也。

譬如壩潰,一倍之水壓,不致損壞;再倍之壓,或全堤傾覆。人事之機,亦復如是。

罪非可加,乃當乘論

以組織之罪觀之,一人行詐,害或有限;若結黨成群,共施其術,則信敗於世,義崩於上,學之者眾,風行草偃。此非一加一,乃一乘二乘三乘四之勢。其刑當依其乘法,方可制其害。

又如再犯之人,其罪非惟加重,實證其性成習,矯正難期,遂成社會之毒瘤。故再犯之罰,當遞增非常,非可比於初犯也。

非線性之威懾

夫刑之設,原欲懲惡止罪。然人多非計利害如算盤,尤在未來抽象之罰,更難預見。若刑之遞增乃倍數,則生心之懼。知一犯可免,二犯則刑四倍,三犯則無可贖,此則威懾之實效也。

如經濟學言,人畏損失,過於求益;懼大跳躍,過於漸升。故刑有崖限,有斷層,方可止人於淵。

道義與複雜之考量

刑之直數,往往一概而論,如盜、毆、欺各定其刑,不問其情與害。然盜百金於貧賤者,或不如盜萬金於富戶之傷;若權貴舞弊,挾勢而行,則所傷非一人一事,乃動搖社稷,敗人倫也。此其害,非可直算,乃須以複數、層級、波及衡之。

刑亦當觀其深淺,測其遠近。影響越廣,毒流越長,刑亦當隨之遞乘而上。

為法之道,宜合複理

既知人事如網,社會如機,則立法不可簡視。故宜:

  • 量刑遞乘,依其風險複加;

  • 衡害非於單人,而觀其系統之動;

  • 設斷點與臨界,而非平緩遞升;

  • 察其擴散、仿效、信失等變因,非徒觀其數也。

刑不在重,貴在中理。善者可倍其獎,惡者應乘其罰。若能以醫病之法治罪惡,則小可療,大可除。

結語

夫世界不直,罪亦不直,法豈可直乎?當以乘法為鑑,觀其複態。知罪為乘,刑乃當以因乘制之。惟如此,法乃合理,合時,合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