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 星期一

清代刑名制度探析

 清代刑名制度探析

同治六年(1867年)六月二十夜,江寧兩江總督府內,曾國藩與幕僚趙烈文談論北上面聖之所見,憂心北京治安日益惡化、經濟凋敝。趙烈文忽發「清朝國祚不過五十年」之預言,謂清朝創業太易、誅戮太重,國運難繼。四十四年後,武昌起義爆發,清朝覆亡。趙氏未及親見其言之驗,然其論已載於《能靜居日記》,為後世驚嘆。


王朝興替:誅戮與國祚

清朝入關以來,血色彌天,如嘉定三屠、揚州十日,明遺民方以智記載:「彌天皆血,古今皆血。」趙烈文謂清朝誅戮太重,蓋不虛也。然而觀中國歷史,王朝更迭少有不流血者,清朝豈為特例乎?

滿洲入關前無成熟法典,常臨時立制,未足久遠;入關後,因百廢待興,採用明律,至順治三年始修成《大清律》,冀立「刑措」之治。清世祖曾言:「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以昭祖宗好生之德。」然此目標能否實現,未可言也。


制度嚴密:寬嚴相濟

晚清張之洞言:「我朝深仁厚澤,賦斂輕,刑獄平。」清代死刑案件經縣、府、司、撫、刑部五衙門層層審理,流程嚴密,自縣至部皆有專業法律人士經手。皇帝作為終審機構,寓「法外施仁」,既不容權力旁落,亦追求「情法兩得其平」。

然在此嚴密設計下,冤案仍屢發生,何以故?乾隆以降,制度完備,反暴露深層缺失。


期限審案:刑訊之弊

清代對地方官審理命案設有期限,若超期則官員受處分。然而刑偵技術落後,地方官為保烏紗,刑訊逼供成破案捷徑。重刑誘供,常鑄冤案,高人傑「楊氏被殺案」即一典型例子。刑訊雖為合法,然尺度不清,過度使用,終釀「亡者歸來」之奇冤。


諱盜誣良:冤案疊起

地方官遇強盜入室案,或不予立案,或栽贓於事主,遂成「諱盜誣良」。清律雖嚴懲「故入人罪」,然地方官多鋌而走險,冒風險而行。此弊源於刑偵不足與官員考核嚴苛之矛盾。破案不力即遭處分,而案情愈大,費用愈高,於是「諱盜誣良」成成本最小之選擇。


京控與皇權干預

清代刑名制度中,皇帝既為終審裁決者,亦為矛盾來源之一。民眾可繞過地方官直訴京師,至嘉慶朝京控積重難返。皇帝之干預雖校正多宗冤案,然亦致小案拖大、大案更冤。如嘉慶帝「帶節奏」,幾釀直隸遲孫氏冤案;或引民眾濫訴,反損地方司法權威。


地方離心:司法失序

咸豐以降,內憂外患頻仍,太平天國、捻亂、回亂疊至,地方實力崛起,中央權威漸衰。清廷以糾正冤案抑制地方藩鎮,然成效有限。晚清四大案之一「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即清廷藉以打擊湘淮系之例。地方巡撫亦敢抗命,如光緒年間河南巡撫李鶴年三阻刑部辦案,反映地方離心之不可挽回。


就地正法:殺戮難止

咸豐三年起,清廷許地方官就地正法,以應軍興與匪亂。曾國藩設審案局,從重從快處決,殺戮極重。此制度雖為非常時期之權宜之策,然未因太平天國覆滅而廢止。隨地方勢力坐大,中央愈無力管控,就地正法成司法崩壞之象徵,直至清亡方休。


結語

清代刑名制度由嚴密至破敗,見證王朝之興衰。其制度設計精妙,審理流程層層把關,皇帝居終審之位,理應保障公平正義;然刑訊、限期破案、地方離心等內外矛盾,使冤案屢發。京控雖矯枉過正,就地正法則加速司法失序。趙烈文以誅戮過重、國運衰微斷言清朝氣數,固具宿命觀色彩,然由刑名制度之廢弛觀之,亦非全無根據。

縱觀清代司法得失,於後世當有深遠之啟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