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 星期六

布魯巴克(Rogers Brubaker)理論析暹羅華人歷史變遷

 

布魯巴克(Rogers Brubaker)理論析暹羅華人歷史變遷


布魯巴克之理論,洞悉「民族少數」(National Minority)、「民族國家」(Nationalizing State)與「外部民族家園」 (External National Homeland)」三者之互動關係,為吾人理解民族主義,尤涉身處異邦之族群者,提供一精闢框架。今以暹羅(泰國)華人為例,申論此理論於解析華人在暹羅歷史變遷之應用。

一、十六至十八世紀:早期定居與共存

  • 民族少數: 華人移民,多為商賈,始抵暹羅。彼輩保存其華人認同、語言及習俗,於暹羅社會中形成獨特社群。
  • 民族國家: 暹羅王國雖因華商之經濟貢獻而歡迎之,然仍堅守其泰族認同及政治掌控。
  • 外部民族家園: 明清兩朝之中國,乃此等早期華人定居者之故鄉。彼輩與中國保持家族及文化聯繫,然其重心則在暹羅之生活與機遇。

關係動態:

  • 少數對國家: 此乃一段相對和平共存之時期,暹羅國得益於華商之貿易,而華人社群亦享經濟機遇。
  • 少數對家園: 與中國保持強固之文化及家族聯繫,然直接之政治參與有限。
  • 國家對家園: 暹羅與中國維持外交及貿易關係,在暹羅之華人社群往往促進此等交流。

二、十九世紀:移民增加與日增之緊張

  • 民族少數: 受中國經濟困頓與動盪所驅使,華人移居暹羅者劇增。華人社群之規模與經濟影響力日增,遂於暹羅經濟之特定領域居於主導地位。
  • 民族國家: 暹羅國面對西方殖民列強日增之壓力,遂致力於鞏固其民族認同,並對其多元人口(包括華人)施行更嚴格之掌控。
  • 外部民族家園: 中國為內亂外患所困,已無力直接支持或保護其散居之社群。

關係動態:

  • 少數對國家: 經濟競爭、對華人秘密会社之憂慮,以及暹羅國欲對華人社群施行更嚴格掌控之舉措,皆導致緊張與衝突日增。
  • 少數對家園: 雖文化及家族聯繫依然強固,然衰弱之中國所能提供予在暹羅華人之實際支持減少。
  • 國家對家園: 暹羅與中國之關係複雜且不斷演變,在暹羅之華人社群遂成此等互動之一因素。

三、二十世紀:融合與轉變之認同

  • 民族少數: 在泰華人漸漸融入泰國社會,多採用泰人之姓名、語言及習俗。然,華裔之傳統及認同依然存在,尤於年長世代及特定社群中。
  • 民族國家: 泰國國雖推廣泰族民族主義,然亦日漸認同華人社群之貢獻,並對民族認同採取更具包容性之方法。
  • 外部民族家園: 中國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成為部分泰華人(尤具左傾思想者)之焦點。然,隨著全球化及區域整合之發展,重心遂轉向在地及區域認同。

關係動態:

  • 少數對國家: 融合與持續之獨特性並存,泰國國認同華人社群之貢獻,同時亦推廣更廣泛之泰族認同。
  • 少數對家園: 雖與中國之文化及經濟聯繫依然重要,然多數泰華人之重心,則轉向彼輩在泰國之生活與認同。
  • 國家對家園: 泰國與中國維持外交及經濟關係,泰華社群於此等互動中扮演一定角色。

四、二十一世紀:混合認同與跨國聯繫

  • 民族少數: 泰華人益發認同自身為泰國國民,同時亦保存其華裔傳統。混合認同更為常見,融合泰、華文化元素。
  • 民族國家: 泰國國擁抱多元文化,並認同包括泰華人在內之多元族群對泰國社會之貢獻。
  • 外部民族家園: 中國崛起為全球強權,重新激發部分泰華人對中國文化及語言之興趣,而其他人士則關注區域及全球聯繫。

關係動態:

  • 少數對國家: 融合與接納,泰華人積極參與泰國社會之各個層面,同時亦維持與其傳統之聯繫。
  • 少數對家園: 複雜且不斷演變之關係,部分泰華人與中國保持強固聯繫,而其他人士則關注在地及全球聯繫。
  • 國家對家園: 泰國與中國維持強固之外交及經濟聯繫,泰華社群則作為兩國間之橋樑。

結論:

布魯巴克之理論提供一有用框架,以理解泰國華人歷史變遷中之經驗與認同。歷經數世紀,華人社群已由一獨特民族少數,演變為更融合且具混合性之群體,同時亦維持與其華裔傳統之聯繫,並在泰國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華人社群、泰國國及作為外部民族家園之中國三者間之互動,塑造了泰國華人之歷史,並持續影響彼輩今日之經驗。




布魯巴克理論之動態關係

布魯巴克 (Rogers Brubaker) 的「民族少數 (National Minority)」、「民族國家 (Nationalizing State)」與「外部民族家園 (External National Homeland)」理論,強調三者之間互動關係之複雜性與動態性。以下列出所有可能之動態關係:

1. 民族少數 (Minority) 與民族國家 (State)

  • 衝突 (Conflict): 民族少數之文化、語言、宗教等與民族國家之主流文化相異,導致衝突。例如,語言權、教育權、政治參與權等。
  • 緊張 (Tension): 民族國家之 национальне будівництво 政策,可能排斥或邊緣化民族少數,造成緊張關係。
  • 歧視 (Discrimination): 民族少數可能因其族群身份而遭受歧視,例如在就業、教育、居住等方面。
  • 融合 (Integration): 民族少數融入民族國家之社會、經濟、文化生活,例如學習主流語言、參與政治、認同國家文化。
  • 合作 (Cooperation): 民族少數與民族國家在經濟發展、社會福利、文化交流等方面合作。
  • 調和 (Accommodation): 民族國家調整政策,以 accommodate 民族少數之需求,例如設立雙語學校、保障少數族群權益。

2. 民族少數 (Minority) 與外部民族家園 (Homeland)

  • 文化聯繫 (Cultural Ties): 民族少數與外部民族家園保持文化、語言、宗教、習俗等聯繫。
  • 經濟聯繫 (Economic Ties): 民族少數與外部民族家園在貿易、投資、 Remittances 等方面有經濟往來。
  • 政治聯繫 (Political Ties): 民族少數可能尋求外部民族家園之政治支持,例如在國際場合為其發聲。
  • 認同 (Identification): 民族少數對外部民族家園產生認同感,例如認為自己是該民族之一部分。
  • 支持 (Support): 外部民族家園可能在文化、經濟、政治等方面支持民族少數。
  • 影響 (Influence): 外部民族家園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可能影響民族少數之認同與行為。

3. 民族國家 (State) 與外部民族家園 (Homeland)

  • 外交關係 (Diplomatic Relations): 兩國之間之外交、政治、經濟、文化交流。
  • 經濟合作 (Economic Cooperation): 兩國在貿易、投資、技術轉讓等方面合作。
  • 政治競爭 (Political Competition): 兩國在國際事務、地緣政治等方面存在競爭關係。
  • 文化交流 (Cultural Exchange): 兩國在文化、教育、藝術等方面交流。
  • 衝突 (Conflict): 兩國可能因領土、資源、意識形態等問題發生衝突。
  • 影響 (Influence): 兩國互相影響,例如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

總結

以上列出之動態關係並非相互獨立,而是相互交織、影響。在具體情境中,三者之互動關係可能呈現多種面向,例如民族少數同時與民族國家存在緊張關係,又與外部民族家園保持文化聯繫。布魯巴克之理論強調,吾人需要綜合考量此等複雜關係,方能深入理解民族問題之本質。

暹羅包稅制度與華商之關係考略

 

暹羅包稅制度與華商之關係考略 

曼谷王朝初立,為裕國庫,政府始行個人包稅之法。拉瑪二世年間,包稅範圍擴及酒精之釀造與販售、賭博、漁撈、採集燕窩及船稅等。至十九世紀,包稅制遂成大華商之要業,華人趨之若鶩,以謀巨額稅款。一八三五年,為解國庫虧空之困境,政府納華人披耶殷特拉功之建議,允設賭館及花會館,由包稅商承包國之賭稅及經營賭館事宜。為擴大稅源,以皇室倉庫部門為行政中心之包稅制,於拉瑪三世年間,其包稅項目竟達三十八項之多,包括賭博、彩票、胡椒、蘇木、造船木材、鹽、燕窩等。拉瑪四世年間,更增三十八種包稅項目,如鴉片、生絲、鐵礦及錫礦等,暹羅之包稅項目遂達七十六項之多。暹羅之包稅商,多為華人,其承包大部稅收項目,其中鴉片、賣酒、賭博及彩票等利潤最豐厚之包稅項目,亦由華人承包,且此四項稅收,於十九世紀下半葉,竟佔國家總稅收收入之四成至五成之間。拉瑪三世年間,華人包稅商佔六成八強,拉瑪四世年間,華人包稅商至少有二百五十餘位,而泰人僅有五十一人被委任為包稅商,且承包利潤較薄之竹、手推車、木柴等項目。

「華人與包稅制度,顯然密不可分」。諸多華人獲取包稅權後,謀取巨額稅款,遂成富豪。鮑林曾於一八八五年提及一華人富商,「其承包鴉片專賣,及其他九十種稅收」,「單是承包米酒產銷稅,即為其帶來一年四十萬銖之利潤,鴉片專賣亦為其帶來四十萬銖收入,賭場稅之承包,亦給予其如是之收入」。故此,華人為獲取包稅權,競相角逐。稅收以投標方式獲取。對華人包稅商而言,擁有保護人乃投標之前提,而能否中標,則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保護人之影響力。部分華商透過各種途徑,自王室、貴族及高官處尋求政治庇護。然則,非所有華商皆能得到暹羅上層社會之政治庇護,同時競標亦為華人包稅商之間一場激烈之競爭,包稅商為獲取稅收代理權,提高得標機率,獲取包稅利潤之最大化,遂展開激烈之競爭。部分包稅商往往與秘密会社合作競標。華人秘密会社開始介入控制贏利甚高之包稅項目,即酒、賭博及鴉片包稅。「隨著包稅制價值之增長,秘密会社在暹羅取得了極其關鍵之社會地位」。個人不敢出價高於華人秘密会社之標,與之競爭包稅。即便是利潤較薄之包稅項目,欲與華人競標者,亦須首先獲得華人秘密会社之允許。秘密会社嚴密之組織與管理,符合賭稅、彩票、釀酒、鴉片等包稅項目之需要,会社成員可以協助維持紀律、秩序、排解糾紛等。透過秘密会社之管道銷售部分產品,可獲取高額之利潤,更有甚者,有些包稅商本身即為秘密会社之頭領。如清邁之潮籍華人專利包稅商杜關勝,既為華人首領,亦為玄天社之首領。宋膠洛之瓊籍華人領袖,乃老洪公司之領導人,並承包賭場稅務。包稅帶來之巨額收入,遂成秘密会社之重要財源,為華人秘密会社之存在,提供重要經濟支撐,使秘密会社在暹羅得以迅速發展。

包稅制度與華商之關係,可謂互利共生。華商藉包稅制而致富,秘密会社亦藉包稅收入而壯大。此一現象,不僅反映了當時暹羅之經濟狀況,亦揭示了華人在暹羅社會中之影響力。

暹羅華人秘密会社源流考略

 

暹羅華人秘密会社源流考略 

暹羅華人秘密会社之淵源,學界眾說紛紜。斯金納氏 (G.W. Skinner) 以為,其濫觴於十七世紀,或至遲亦在十八世紀初,由中國傳入暹羅。迨十九世紀下半葉,秘密会社發展迅猛,遂擁有重要之社會地位。麥留芳氏則謂,暹羅南部普吉島之秘密会社,與檳榔嶼之義興會或有聯繫,其立論之據,乃義興館之一紙收據,上書「童卡」二字,捐款則以暹羅貨幣「銖」計。故有學者推斷,暹羅華人秘密會黨,乃海峽殖民地三州府(檳城、馬六甲、新加坡)華人秘密會黨向外擴張之結果。無論其源自中土抑或他處,咸可肯定者,一八〇九年,普吉島已然出現華人秘密会社,翌年,更與檳榔嶼之華人秘密會黨互通聲氣。暹羅官府之檔案亦顯示,一八二四年以前,洪字會已在暹羅活動。

十九世紀二、三十年代,華人秘密会社之勢力已滲透曼谷。曼谷新本頭公廟及順興宮之銘文,皆捨棄正統清廷年號,而改用「天運」並加干支紀年,其對應之時間,分別為一八二九年及一八五三年。此足以證明,至少在一八二九年,曼谷已有天地會成員之蹤跡。天地會人不僅於華人廟宇公開展示其「天運」標誌,甚而在暹羅神聖之「那空帕洞」佛寺之大鐵鐘上,亦有「天運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年)造昭昆(Jaokun)寶他玉文弟子曾才合喜捨」之銘文。曼谷附近各府,亦為華人秘密会社之重要據點。十九世紀二、三十年代,暹羅華人三合會曾於春武里(Chonburi)作亂,截獲泰人船隻數艘。春武里本頭古廟之「神之格思」匾額,上刻「天運道光廿二年(一八四二年)歲次壬寅春月糓旦重建」等漢字,足見一八四二年前後,春武里之秘密会社成員已為數不少。佛統(Nakhon Pathom)大塔廟之鐘銘,亦有「天運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年)□月吉日立」等字樣。凡此種種,皆可見十九世紀中葉,華人秘密会社之勢力已遍及曼谷及其附近各地。

華人秘密会社成立之後,屢與暹羅政府發生齟齬。拉瑪三世年間(一八二四至一八五一年在位),暹羅華人叛亂及起義頻仍,且多為秘密会社所組織。一八二四年,華人於尖竹汶(Chanthaburi)作亂,其後,一八四二年及一八四七年,又先後於佛統府之坤西施(Nakhon Chai Si)作亂,一八四八年,則於拉廊府(Ranong)之弄旋(Langsuan)及北柳(Chachoengsao)作亂。此數次由三合會等領導之暴亂,使暹羅政府深以為華人秘密会社乃暹羅之最大威脅。故此,暹羅政府曾於一八四四年、一八四八年及一八五四年,三度大舉突襲曼谷附近之華人秘密会社,使其遭受重創。然則,暹羅政府之打擊,並未能阻止秘密会社之活動與發展。據一八四八年潮籍華人吳武之「供詞」所載,「潮籍華人在曼谷組織大兄幫會,該組織人數眾多,僅『二哥』吳武一人,即動員一千二百餘名華人加入該幫會」。拉瑪五世(一八六八至一九一〇年在位)年間,曼谷曾於一八六九年、一八八三年、一八八九年及一八九五年發生大規模華人暴動,整個統治時期,小規模之騷動亦時有發生。有資料顯示,至一八八九年,曼谷至少有六個勢力龐大之秘密会社。暹羅南部各地,亦為秘密会社之聚集之地。據記載,一八八一年,攀牙府(Phang Nga)德古巴(Takua Pa)城之「義興會」有會員三千二百餘名,「公恩會」有會員八百餘名,較晚成立之「和生會」,勢力稍遜,亦有會員三百餘名。十九世紀下半葉,華人之騷動,雖多限於秘密会社間之爭鬥及鬧事,然此等動亂,仍為政府之一項挑戰。秘密会社亦常因與政府之矛盾衝突,而組織大規模之鬥爭或暴動。一八八九年六月,曼谷三家碾米廠之華人,在秘密会社之組織下舉行罷工,與政府對抗達三十六小時之久。罷工失敗後,被押至特別法庭審判之工人,竟多達九百人。至一九〇二年,暹羅已「有許多秘密会社,所有之華人皆屬於此一或彼一秘密会社」。

一九一〇年,暹羅政府擬向華人增加人頭稅,引起華人社會之不滿。曼谷「各個秘密会社之領袖認為,在此等緊急事件中,彼輩必須為廣大之會員有所作為」,遂「計劃於六月一日舉行罷工,並於五月下旬,將中文傳單分發全市,號召華人舉行罷工」。罷工導致曼谷物價飛漲,物資匱乏,工商業陷入癱瘓。政府出動警力及軍隊鎮壓華人,逮捕華人鬧事者約四百名。一九一〇年之華人大罷工,促使拉瑪六世一登基,即開始實施針對秘密会社之一系列鎮壓活動,並拉攏華人秘密会社領袖,瓦解秘密会社之組織結構。二十世紀初,政府對秘密会社之鎮壓及拉攏会社領袖之舉措,使秘密会社開始走向瓦解。一些秘密会社已完全停止活動;另一些則改組為合法之互助會,亦有一些會黨於一九一〇年後,變為華人社會之「幫」,即當時之私派。在某些秘密会社得勢之內地市鎮,秘密会社之勢力,則存續至二十世紀初。如一九一五年,曼谷尚有私派二十五個,其中新萬興、老萬興、新福樂、老福樂、智洪勝、萬勝、新唐山、智洪居、壽和、平安閣、義萬興、壽衛居、青峰、大江東、梅花、同樂、新義樂、三點等,皆為眾人所知之華人秘密会社。二十世紀初,秘密会社作為一種主要之社會力量,逐漸走向衰落。與此同時,隨著華人社會之發展,及華人順應形勢之需要,暹羅華人相繼成立緣自地緣、血緣之各種華人社團。如一八七七年廣肇會館成立,一九〇〇年海南會館成立,一九〇九年客屬會館成立,一九一一年福建會館成立。一九三〇年至一九三二年間,在暹羅中華總商會之努力下,不少私派自動解散,華人秘密会社遂告消亡。

暹中-日本三角貿易

 

暹中-日本三角貿易考略 

夫東亞海域,自古乃商賈雲集之地,舟楫往來,貨物交流,絡繹不絕。十七世紀以降,暹中-日本三角貿易之興起,更為此區域之經濟發展,添上濃墨重彩之一筆。此貿易模式,以暹羅為中介,聯結中國與日本兩大經濟體,其影響之深遠,實不可小覷。

溯其源流,明清之際,中國厲行海禁,雖有朝貢貿易之制,然民間商貿多受掣肘。日本德川幕府,亦行鎖國之策,僅允與少數國家通商。暹羅地處中樞,挾其地理之便,遂成此三角貿易之樞紐。

此貿易之運作模式,大抵如下:暹羅之華商,自中國購得絲綢、瓷器等物,航行至日本,易以白銀、銅等。其後,或將所得之銀銅運回中國,或售於暹羅國內,獲取厚利。日本所需之中國貨物,藉此途徑源源不絕而至;中國之貨物,亦得銷往日本,擴大市場。暹羅則居中取利,獲益匪淺。

暹中-日本三角貿易之興盛,對中國帆船貿易之發展,具有莫大之助益。其影響約有以下數端:

其一,拓展航線,擴大範圍。中暹-日本三角貿易,使中國帆船之航線延伸至日本,打破了原有之局限,擴大了中國帆船之活動範圍。此舉不僅促進了中國航海技術之進步,亦提升了中國在東亞海域之影響力。

其二,刺激需求,促進製造。為滿足三角貿易之需求,中國商人需建造更多之帆船。此舉刺激了中國帆船製造業之發展,促進了相關產業之繁榮。

其三,增加貿易額,提升收益。三角貿易為中國帆船帶來更多之貿易機會,增加了中國帆船之貿易額。中國商人藉此獲取豐厚利潤,亦促進了中國經濟之發展。

其四,促進交流,加強聯繫。三角貿易促進了中國與日本之經濟交流,加強了兩國之經濟聯繫。兩國商人互通有無,互利互惠,增進了彼此之了解與友誼。

然暹中-日本三角貿易之發展,亦非一帆風順。至十九世紀中葉,西方列強東侵,打破了原有之貿易格局。中國海禁政策亦漸鬆動,中國商人可更自由地與外國通商。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日強,亦積極參與國際貿易。凡此種種,皆使暹中-日本三角貿易逐漸衰落。

儘管暹中-日本三角貿易最終走向衰落,然其在東亞經濟史上之地位,卻不可磨滅。此貿易模式,不僅促進了中國帆船貿易之發展,亦加強了中國與日本之經濟聯繫,對東亞地區之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之影響。

綜上所述,暹中-日本三角貿易乃東亞地區重要之貿易網絡,其興衰演變,皆與當時之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關。吾人研究此一貿易模式,不僅可窺見當時東亞經濟之發展狀況,亦可從中汲取歷史之經驗與教訓,以為今日之借鑑。